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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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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0盛因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170萬元,為檢察官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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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3年3月20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

連絡電話:03-8226153#203

  

 

  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0盛因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170萬元,為檢察官提起公訴一案,因事涉公共利益,本署發佈新聞如后:

    本署主任檢察官沈念祖偵辦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0盛涉嫌不違背職務收受承審案件之被告李0漧家屬託友人轉交之賄款新台幣(下同)170萬元一案,已偵查終結,對之提起公訴。

  沈主任檢察官念祖調查結果,認定被告林0盛於民國93年、94年間,承審被告李0漧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被告不服上訴二審案件,因被告李0漧長時間羈押於花蓮看守所,多次以身罹重病為由,聲請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被駁回,其家屬王00心急如焚,遂經由友人簡00找尋與林0盛交情甚篤之何00設法幫忙,何00即與王00、簡00商定,欲以170萬元行賄林0盛,以換取李0漧停止羈押,何00即於94112日前某一日晚間,與林0盛約在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稅捐稽徵處羽球場停車場會面,並將王00經由簡00轉交之現金170萬放置於林0盛駕駛之自小客車副駕駛座,囑咐該款係李0漧家屬轉交請其幫忙讓李0漧停止羈押之款項,林0盛當場笑笑後,即將款收下,林0盛收受賄賂後不久,即於94112日經合議庭評議,以李0漧之身體狀況符合【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要件,裁定准予李0漧停止羈押。

  沈主任檢察官念祖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並請法院依同法第7條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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