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檢察官起訴玉溪農會總幹事彭○○等人違反農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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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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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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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03年9月18日
聯絡人:主任檢察官許建榮
電話:03-8226153轉281
本署檢察官起訴玉溪農會總幹事彭○○等人違反農會法案
本署檢察官黃思源偵辦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下稱玉溪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彭○南、理事候選人陳○雄等6人涉嫌違反農會法案件,於日前偵結起訴彭○南、陳○雄、陳○森等3人、緩起訴處分江○○、張○○、陳○○等3人。
檢察官調查結果,認定彭○南為玉溪農會第10屆總幹事候聘人,陳○雄係玉溪農會第17屆監事候選人,其二人為求使陳0雄及其指定之理、監事順利當選,而共同基於對有理、監事有選舉權之會員代表江○○、張○○、陳○○、田○○、陳○○、陳○○(以上三人拒收賄款)等6人行賄之犯意聯絡,於102年3月13 日下午分別在玉溪農會推廣展售中心後方房間,各交付新台幣5000元之財物予上開會員代表,相互為農會理、監事選舉權一定行使之約定,因認被告彭○南、陳○雄二人涉嫌違反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對於有選舉權人行求或交付財物約定選舉權為一定行使罪嫌;被告江○○、張○○、陳○○等3人涉嫌違反農會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權為一定行使罪,惟因其三人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檢察官爰對之緩起訴處分。
被告陳○○則因於收取賄款後,於檢察官偵查中先為虛偽證述,其後又自白犯罪,檢察官爰認定其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