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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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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起訴玉溪農會總幹事彭○○等人違反農會法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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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2年12月5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

連絡電話:03-8226153轉203

 


 

        本署檢察官起訴玉溪農會總幹事彭○○等人違反農會法案   

  

  

    本署檢察官黃思源偵辦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下稱玉溪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彭○南、理事候選人陳○雄等6人涉嫌違反農會法案件,於日前偵結起訴彭○南、陳○雄、陳○森等3人、緩起訴處分江○○、張○○、陳○○等3人。

    檢察官調查結果,認定彭○南為玉溪農會第10屆總幹事候聘人,陳○雄係玉溪農會第17屆監事候選人,其二人為求使陳0雄及其指定之理、監事順利當選,而共同基於對有理、監事有選舉權之會員代表江○○、張○○、陳○○、田○○、陳○○、陳○○(以上三人拒收賄款)等6人行賄之犯意聯絡,於102313 日下午分別在玉溪農會推廣展售中心後方房間,各交付新台幣5000元之財物予上開會員代表,相互為農會理、監事選舉權一定行使之約定,因認被告彭○南、陳○雄二人涉嫌違反農會法第47條之11項第2款對於有選舉權人行求或交付財物約定選舉權為一定行使罪嫌;被告江○○、張○○、陳○○等3人涉嫌違反農會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有選舉權人收受財物許以選舉權為一定行使罪,惟因其三人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檢察官爰對之緩起訴處分。

  被告陳○則因於收取賄款後,於檢察官偵查中先為虛偽證述,其後又自白犯罪,檢察官爰認定其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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