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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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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某許姓鄉長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偵結起訴官商11人、土木包工業3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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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2年6月19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

連絡電話:03-8226153轉203

 


 

        檢察官偵辦某許姓鄉長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偵結起訴官商11人、土木包工業3家。   

  本署檢察官張立中偵辦某鄉鄉長許00等官商11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102年6月11日偵結,起訴鄉長許00、代理課長吳0宏、僱員游0、鄉民代表許0蘭、王0福及廠商江0仁等6人,檢察官調查結果認定:

  一、 被告鄉長許00、代理課長吳0宏二人涉嫌於101年8月間辦理該鄉蘇拉颱風風災和0地區、和0社區等災害搶修工程時收受廠商王0福交付之一成工程回扣賄賂計新台幣(下同)155萬元、吳0宏則收受合計30萬元。惟在檢察官偵查中許00主動繳回不法所得75萬元、吳0宏則繳回20萬5千元。

  二、 被告鄉長許00復於同年月辦理該鄉蘇拉颱風嚴重受創村落緊急搶修等3件工程時,再收受廠商立0土木包工業負責許0成交付之一成工程回扣60萬元,並於檢察官偵查中自首並主動繳回不法所得90萬元,溢交30萬元。

  三、 被告鄉民代表王0福涉嫌於101年3月間及8月間,向士0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宋00借牌參與該鄉蘇拉颱風風災和0地區緊急災害搶修工程等2件,分別為1985萬元及455萬元得標。

  四、 被告廠商王0福、陳0澧於承攬該鄉和0大排水溝下游出海口堤防修復工程時,於100年10月間夥同友0混凝廠魏0恩(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偽製不實混凝試體送某農校材料實驗室測試,使該校據以測試並製作合格測試報告交予被告等人提交鄉公所公務員估驗,足生損害於該農校製作試驗報告之正確性及鄉公所人員審核之正確性。

  五、 被告王0福、陳0澧再於承攬該鄉巴達崗1.3公里道路路面改善工程時夥同龍0預拌混凝土公司負責人鄧0政(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偽製不實之混凝土試體,送昱0公司測試,使該公司不知情之人員據以測試後,製作合格測試報告交予提交鄉公所人員估驗使用,足生損害於昱0公司及鄉公所人員審核之正確性。

  六、 被告許0蘭、江0仁、詹0憲、吳0怡為避免所承攬之【須0基溪產業道路改善工程】逾期遭罰,竟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江0仁填寫內容不實之施工日誌、詹0憲填寫內容不實之監造日誌、吳0怡寫不實之工程竣工確認單,送該鄉公所核備。鄉公所承辦人吳0宏、游0亞二人亦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直接圖該三人之及立0土木包工業獲得免罰逾期違約罰款499380元之不法利益。其二人並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驗收時在驗收紀錄勾選工程未逾期,足生損害於公文書之正確性。

  七、 被告立0土木包工業、許0成再於100年3月、12月間夥同被告詠0土木包工業、許0蘭、江0仁、永0土木包工業、王0二(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圍標該鄉公所100年度災害搶修工程等二件。並分別以176萬元及386萬元得標工程。

  檢察官因認:

  被告鄉長許00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嫌,被告許00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請法院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又被告許00自首犯罪部分請法院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扣案貪污所得245萬元則請依法宣告沒收。

  被告代理課長吳00係犯貪污治罪條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刑法第216條、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吳00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自動繳交所得財物,請法院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扣案吳00之貪污所得30萬5千元請依法宣告沒收。

  被告約僱人員游00係犯貪污治罪條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刑法第216條、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游00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請法院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

  被告王0福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行為交付賄賂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被告陳0澧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被告宋0霖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其所經營之士0土木包工業請法院同法第92條規定處以罰金刑。

  被告許0成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許0成所經營之立0土木包工業請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刑。請法院審酌許0成於偵查中自白其行賄被告許00之犯行,依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段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許0蘭、江0仁等二人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5項前段之罪。江0仁所經營之詠0土木包工業請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刑。

  被告詹0憲、吳0怡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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