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市民代表會主席涉嫌重傷害等案件,檢察官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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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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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1年07月03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許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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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市民代表會主席涉嫌重傷害等案件,檢察官聲請羈押:
本署檢察官偵辦被告黃00與李00二人重傷害謝00一案,於101年7月3簽發拘票拘提黃00到案,檢察官調查結果,認定黃00等二人與花蓮市公所代表會代表同仁一同赴大陸地區考查期間,黃00涉嫌於101年6月29日下午約5時30分許,在大陸地區西安市民街路口處,眾人下遊覽車時,公然口出三字經、五字經侮辱告訴人謝00,謝00即持手機蒐證,李00見黃00對謝00不悅,即向黃00請示是否修理謝00,黃00說好並點頭示意後,李00即走近正在以手機蒐證之謝00,並出口不遜的挑釁謝00,之後,以助跑飛踢方式踢謝00身體,使之受有重傷,當場經眾人制止謝00始免於難,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8條第一項、第三項使人受重傷罪、309條公然侮辱罪等罪嫌。
由於黃00甫因涉恐嚇、妨害自由等案經本署檢察官偵訊後,以新台幣20萬元交保候傳,詎其在交保期中,猶恃其代表會主席之威勢迫害同儕,其惡性顯然重大,檢察官爰認被告有再犯同一犯罪事實之虞、並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有期徒之罪而有羈押必要,聲請法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