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花蓮分會召募第六屆保護志工,歡迎踴躍報名!並請詳閱召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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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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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人員召募簡章
一、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二、 目的: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將投入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志願服務人力,做最
有效之運用,協助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臺灣花蓮分
會(以下簡稱本分會)所服務之對象重建生活,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
三、 本會召募保護志工之對象、遴聘名額、條件、時程與支給費用:
(一) 凡具助人熱忱,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協助保護本會服務對象者。
(二) 本分會按實際需求遴聘,預計召募名額為35 人,以現任志工人員優先召募之。
(三) 保護志工遴聘條件:
1. 年滿二十歲以上者。
2. 品性端正者。(需接受並同意本分會進行素行調查)
3. 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富有熱忱者。
4. 心理健康具有服務能力者。
5. 接受志願服務基礎訓練、特殊訓練結訓或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接受實務訓
練期滿合格者。(本分會不另辦理基礎訓練,有意報名者敬請完成基礎訓
練,可於「臺北e 大學習網」完成線上課程)
(四) 本分會擬聘之保護志工名單於完成召募、遴選、特殊訓練後陳報本會。
(五) 保護志工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但下列費用得由本會支給:
1. 出席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各項會議之差旅費。
2. 依規定至本會或各分會執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者,得酌發給交通費。
3. 其他因執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所支出之費用,事前經本會核准者。
四、 服務內容:訪視慰問、值班接待、行政文書、活動支援、宣導業務。
五、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1 年6 月15 日止。
六、 報名方式:
(一) 現場報名:將報名表送至本分會(會址:970 花蓮市府前路15 號)。
(二) 通訊報名:將報名表郵寄至本分會。
(三) 傳真報名:將報名表傳真至本分會(傳真:03-8239108)。
七、 面談時間:將於報名截止後,另行通知。
八、 錄用:報名經初審、面談合格後,經基礎、特殊訓練及實習合格者,始聘為正式志工。
九、 聯絡方式:03-8226153 轉162、163、171;傳真:03-8239108 許小姐、張小姐、陸小姐。
十、 本簡章奉 榮譽主任委員核定後,即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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