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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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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官警包庇賭博電玩業者案起訴官警業者33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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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0年8月19日

                   


 

 


檢察官偵辦官警包庇賭博電玩業者案起訴官警業者33人
       本署檢察官偵辦警察官警包庇賭博電玩業者一案,於今(8月19日)偵結,共起訴官警15人、業者17人、白手套1人、緩起訴1人、職權不起訴4人。
  檢察官調查結果認金字塔、威尼斯電子遊藝場、及國民超商等8家超商負責人許永銳、賴來政等二人與其僱用之人員徐志忠等15人,涉嫌經營賭博電玩牟利,並經由各種管道拉攏收買負有查緝賭博犯罪職責之員警,規避員警查緝,其行賄對象包含縣警局督察員黃00、湯00、葉00三人、刑事警察大隊陳姓前偵查隊長、花蓮分局李姓前偵查隊長、吉安分局郭姓前偵查隊長、新城分局李姓前偵查隊長、吉安分局許姓偵查佐、花蓮分局所屬中山、中華、自強等三處派出所轄區員警4人(其中1人為副所長)、前吉安分局戴姓組長、前吉安分局偵查隊郭00偵查佐及前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吳00等人,行賄方式有交付「高級茶葉禮盒與皇家禮炮洋酒禮盒」一組、或以「無償參加互助會」或「給付顧問費」為幌子,按月給付員警2-3萬元不等之現金,以換取員警違背職務不查處取締業者所經營之賭博電玩店。 
    官警得到好處後,或積極以洩漏警方查緝行動,而包庇業者不致毫無防備突遭查獲;或於消極的盡少規劃查緝上開業者之賭博電玩店;或以依循雙方不成文之「潛規則」--不針對上開實際負責人進行實質追查,均以函送人頭負責人方式為對價圖利業者。總計近5年(95年至99年)來,以此方式圖利業者之總金額已逾1億2千萬餘元。被告黃00、湯00、葉00等督察員、花蓮分局組長吳00等人,甚至以插股方式,介入經營賭電玩。
  訊據業者許永銳等15人坦承上開部分事實,核與證人之孫00等10人之證述情形大致相符,復有通信監察譯文、如附表扣押帳冊及扣押物附卷可佐,被告等人犯嫌堪以認定。檢察官爰認被告官警與業者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6條、第11條、刑法第266條、第268條、第270條、第132條、第164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等犯嫌。檢察官並具體向法院請求,判決並定被告黃景白、湯琦弘及葉佑仁等三人應執行刑各為有期徒刑20年,各併科1200萬元罰金。定被告吳世明應執行刑為30年,併科1800萬元罰金。定被告賴來政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併科600萬元罰金;定被告許永銳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併科罰金850萬元。其他官警陳00、郭00、李00、李00、江00、許00、邱00、楊00、戴00、郭00、吳00、白手套張00等人則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仲姓員警則處以緩起訴處分,並定其應於6個月內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並書立悔過書以啟自新。高姓被告等3人(業者所僱人員)與被告林姓等4人,則處以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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