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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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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隆公司涉嫌販賣假寶石案,檢察官認無詐欺犯嫌已行政簽結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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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0年7月5日

                   


 

 


光隆公司涉嫌販賣假寶石案,檢察官認無詐欺犯嫌已行政簽結  
        光隆公司民國99年11月14日,將標價新臺幣(下同)100多萬元之「金綠寶石貓眼」項鍊2條,經與購買者討價還價結果,以45多萬元高價出售予大陸地區趙姓夫妻涉嫌詐欺一案,經本署檢察官率調查官至光隆公司取同質性定價29萬8,000元、38萬8,0 00元、88萬元之貓眼石項鍊樣品3條,,送鑑定結果,鑑定人認係天然閃玉貓眼石,其價格(不含鑲嵌之K金及鑽石部分)平均成交價分別為8,000元至1萬元、1萬6,000元至1萬8,000元、2萬2,000元至2萬4,00 0元,與被告出具不含K金及工資之成本2萬元、2萬元、8萬元尚有相當差價,惟因鑑定人依其經驗認定,玉石並無固定行情,與黃金、鑽石不同,故曰「黃金有價、玉無價」,玉石之價格難以估算,會因與玉石來源者、玉石消費者等層面之關係不同而迥異,且會因有無店面或管銷費用之支出多寡來決定成本,本件僅係提供平均價格為參,鑑定人曾帶過大陸地區友人前往光隆公司參訪,光隆公司之規模在業界算很大,相對玉石之成本便會提高,送鑑之貓眼石算是優質,顯現在眼線、切工、顏色、大小等層面,均為天然而非人造,且鑲嵌之鑽石亦係真鑽,至於光隆公司之標價係業界普遍現象,因消費者都會還價,最終之成交價格要看消費者與業者之協調結果,以旅遊地區來說,如此之標價,更不會感到意外,因為旅遊地區有很多檯面下之管銷費用,如:旅行社及導遊抽佣、觀光客殺價、公司人員管銷,伊不覺得光隆公司之標價有偏差,另單憑3顆貓眼石無法鑑定出產地,除非整批對比,才能區辨,故此部分無法鑑定,保證書記載之「臺灣貓眼」係普遍之商業名詞,並非「閃玉貓眼」之專業名詞,「臺灣貓眼」係行之多年之講法,比如早期在新疆出產之白玉稱「和闐玉」,之後許多國家出產之白玉亦稱「和闐玉」,伊認為此無欺騙問題。綜上,檢察官本件光隆公司所為與詐欺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爰為行政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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