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偵辦警員性侵害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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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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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0年4月4日
本署檢察官吳毓靈於100年4月3日接獲花蓮縣警察局主動通報,稱本縣某警察分局何姓警員涉嫌妨害性自主罪嫌等語,於100年4月3日下午,立即召集警察、社工、醫療等人員共同至花蓮慈濟醫院,首次啟動一站式服務之偵查作為,並於蒐證完畢後,立即簽發拘票指揮警察局員警將被告拘提到案。
訊據被告何00均避重就輕質辯,惟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被告涉嫌以強暴之方法,對智障之男子為口交及肛交等犯罪事實,業經被害人指訴歷歷,又在犯罪現場亦查扣到被告之相關證件,檢察官爰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於100年4月4日下午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本件花蓮縣警察局對該涉案何姓警員,著即召開人事考績會議,會議中決議何姓警員記二大過免職,並冊報警政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