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4.12.5》花蓮地檢署偵結花蓮縣光復鄉災區詐騙案,起訴被告曾○○涉犯詐欺取財罪嫌,茲簡要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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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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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Hualie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發稿日期:114年12月5日
聯 絡 人 :主任檢察官廖榮寬
聯絡電話:(03)822-6153
花蓮地檢署偵結花蓮縣光復鄉災區詐騙案,起訴被告曾○○涉犯詐欺取財罪嫌,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 偵查結果:被告曾○○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
貳、 簡要起訴事實:曾○○於民國114年11月間,在花蓮縣光復鄉,利用災民亟需重建家園之際,向吳○○等16名被害人佯稱:補貼運費等款項即可獲得善心人士捐贈家電(洗衣機、冰箱、電視機、電暖器等)云云,致該等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7,000元不等,總計7萬4,000元予曾○○。嗣經民眾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警方旋於114年11月28日,在光復車站將曾○○逮捕到案,並扣得現金4萬5,600元及相關證物。
參、 量刑意見:被告曾○○利用花蓮縣光復鄉於114年9月23日受到樺 加沙颱風影響造成災害,民眾住家內電器用品受損而迫切 需購買家電用品之際,遂行詐騙,嚴重影響被害人之身心 及生活狀況,且犯後藉詞狡飾,毫無悔意,惡性重大,未與被害人和解,請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以資懲儆。
肆、 案經本署黃蘭雅檢察官指揮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偵辦。
伍、 本署將持續清查是否有其他受害民眾,並呼籲曾在災區遭遇類似「假捐贈、真詐騙」之民眾,請儘速向轄區派出所或本署報案,以利檢警釐清案情全貌,協助追回受騙款項。同時提醒社會大眾,對於來路不明的訊息,務必提高警覺並向相關單位查證,切勿輕信他人而交付財物。本署對於利用天災機會遂行詐騙、發災難財之犯罪行為,將秉持「從嚴從速」原則偵辦,絕不寬貸,以維護社會公義與災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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