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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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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4.5.23》花蓮地檢署偵結起訴臺版「地面師」詐團成員,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近300萬元並具體求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23
  • 資料點閱次數:20

法務部部徽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Hualie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發稿日期:114年5月23日
聯 絡 人 :主任檢察官廖榮寬
聯絡電話:(03)822-6153

花蓮地檢署偵結起訴臺版「地面師」詐團成員
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近300萬元並具體求刑

  本署江昂軒檢察官指揮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被告巫○○等8人,共同詐騙被害人抵押不動產貸款,並向被害人收取高額重利案件,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3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共同詐欺取財、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同時聲請法院沒收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292萬7,750元,並就被告巫○○等4人具體求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被害人先遭詐欺集團以各種騙術詐取上百萬元後,於113年3月底,詐欺集團成員又向被害人佯稱需更多現金交付監管,會派人進行二胎房屋貸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應允,而由金主貸以被害人1,100萬元(僅實拿954萬5,000元),被害人並交付代辦費74萬5,000元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李○○等人。

  被告巫○○等人知悉被害人遭詐騙而急需用錢,於騙取被害人身分證件、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後,又結合金主被告林○○、地政士被告張○○等人,使被害人抵押名下房地,貸以被害人1,100萬元,並收取代書費8萬元、預付3個月利息82萬5,000元、金主利潤55萬元,另由被害人交付代辦費74萬5,000元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李○○等人,被害人僅實拿880萬元。詐欺集團總計以上開貸款方式,向被害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218萬2,750元(換算年利率高達約79%)。

  本署為貫徹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之宗旨,日後仍將持續與警、調、金融、地政等相關單位密切合作,針對詐欺集團積極溯源查緝,以澈底瓦解犯罪組織,並全力追查犯罪所得,捍衛民眾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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