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3.8.28》花檢偵結張○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 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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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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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Hualie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發稿日期:113年8月28日
聯 絡 人 :主任檢察官蔡勝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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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檢偵結張○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 依法提起公訴
一、本署檢察官偵辦被告張○涉嫌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前段之在公有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嫌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二、本案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摘要如下:被告張○現為花蓮縣議會議長,其明知坐落花蓮縣光復鄉○○段甲、乙地號土地係中華民國所有,並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有財產署)管理,且為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稱之山坡地,非經國有財產署同意及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核定,不得擅自墾殖、占用,竟基於違反水土保持法之犯意,未經國有財產署同意,自民國103年9月起,占用甲、乙地號土地範圍內合計面積10萬8,868.26平方公尺,並以每年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知情之許○○及王○○經營檳榔園迄至112年5月(9年共1,080萬元),惟幸未致生水土流失。被告張○所為,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前段之在公有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致生水土流失未遂罪嫌。
三、按一般農民栽植檳榔,倘若忽視水土保持之重要性,將致檳榔園水土流失嚴重,且大面積土地開挖種植檳榔,將使林木植生與地被覆蓋破壞,地表逕流增加,造成土壤沖蝕加劇,故山坡地大量栽植檳榔是導致水土流失、土石崩塌之重要因素。查被告張○未經同意而擅自占用公有山坡地並出租他人經營檳榔園,雖未實際致生水土流失結果,但對於山坡地水土資源之保育及水土保持之維護,仍有造成危害之可能,殊非可取,本案經承辦檢察官調查證據完畢,認為事證明確,依法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四、本署為維護珍貴之山林資源,對於此類長期占用山坡地栽植檳榔樹之破壞水土保持案件,將持續嚴加查緝,並與相關單位密切合作,以共同維護山林區域的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以彰顯檢察機關捍衛國土安全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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