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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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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2.1.13》花蓮縣議會前副議長詐領助理費案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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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9
  • 資料點閱次數:212

法務部部徽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Hualie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發稿日期:112年1月13日
聯 絡 人 :主任檢察官林俊廷
聯絡電話:(03)822-6153

花蓮縣議會前副議長詐領助理費案提起公訴

      本署檢察官偵辦花蓮縣議會潘姓前副議長涉嫌詐領助理費案,於今(13)日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並查扣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28萬9,198元。

      潘姓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擔任花蓮縣議會副議長期間,分別為下列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犯行:(一)潘姓被告於107年12月25日至108年2月28日,將邱姓早餐店人員不實申報為花蓮縣議會公費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8萬5,000元。(二)潘姓被告與其女兒潘○羽共同於108年7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將其在花蓮縣玉里鎮經營某特色民宿之張姓員工不實申報為花蓮縣議會公費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26萬5,800元。(三)潘姓被告於109年2月1日至110年1月4日,將上開民宿之另一名張姓員工不實申報為花蓮縣議會公費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33萬81元。(四)潘姓被告於110年1月5日至111年12月24日,將章姓工程行人員不實申報為花蓮縣議會公費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60萬8,317元。綜上,潘姓被告共計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128萬9,198元。

      本件潘姓被告及其女兒潘○羽所為,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潘姓被告二人均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繳回全數犯罪所得,檢察官於今(13)日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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