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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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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9
  • 資料點閱次數:13987

偵查案件作業流程圖

何謂刑事偵查:
檢察官為刑事犯罪之偵查主體,職司犯罪之偵查,目的在於發現犯罪嫌疑人及蒐集證據,以決定應否對被告提起公訴。因此,刑事偵查程序乃檢察官為了對被告提起公訴所做之犯罪調查程序。
檢察官於調查及蒐集犯罪證據之程序完備後,即為偵查程序終結,以決定對被告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含緩起訴處分)。

紀錄科科室概況:
紀錄科設科長1人,綜理行政業務、負責工作分配、科室協調、督導相關業務之執行。

科室相關人員配置及工作概況如下:
· 書記官:
(1)偵查紀錄書記官
工作內容:
1. 輔助檢察官辦理偵查業務,如製作訊問筆錄、搜索扣押筆錄、勘驗筆錄、查察賄選、視察監所及輪值內外勤等工作。
2. 開立傳票、拘票、通緝書、結案書類、行政文稿等文書製作。
3. 案件終結後保證金發還、贓證物處理及卷宗歸檔。

工作職掌:
1. 案件之點收、整理、編訂、建檔、保管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筆錄、拘票、提票、釋票、搜索票等及其他書面通知文書之製作。
2.行政文稿之撰擬。
3.起訴書、不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緩起訴處分書、補正書、上訴書、抗告書、聲請書等書類正本之製作。
4.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
5.保證金、贓證物之處理。
6.已結案件之發送及歸檔。
7.各類報表之製作或統計資料之提供。
8.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2)公訴書記官
工作內容:
協助辦理公訴業務檢察官,如卷證整理、影印、調卷、上訴及行政公文等文書作業。

工作職掌:
1. 調取審判案卷影卷、整卷,提供蒞庭檢察官使用。
2.上訴書、論告書、補正書、撤回起訴書、聲請書等書類正本之製作、送達。
3.筆錄之製作、行政文書之撰擬。
4.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 其他行政人員:
工作內容:
輔助書記官製作傳票及寄發、單一窗口查詢、及偵查、執行案件分案、通緝作業及偵結公告等業務。

工作職掌:
1.分案業務:
2.辦理偵查、執行案件之分案、通緝作業及偵結公告等事項。
3.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為民服務事項:
(1)服務事項:
· 當事人案件查詢之口頭或書面之查復。
· 當事人聲請增發書類之查復。
· 已結案件當事人後續陳報書狀之轉遞。
(2)程序:
· 以書狀填載所需服務項目、案件案號、承辦股別,親自至本署遞狀或以郵件寄送方式向本署申請(本署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如以電話查詢,請撥打本署總機:(03)8226153轉119,由總機或服務處轉接各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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