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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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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每逢颱風過境後,花蓮縣的山區遭狂風暴雨折損的樹木隨著暴漲的溪水沖刷而下,花蓮縣境的各溪流河川出海口出現大量漂流木,其中不乏珍貴林木,阿福竟然僱用大吊車前往花蓮大橋國興廟附近海灘撿拾珍貴奇木,問阿福的行為會有罪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06
  • 資料點閱次數:2316

A:每回颱風過境之後,海邊沙灘上遍佈漂流木,可以說是花蓮的特殊景觀之一,久居花蓮的人對於漂流木都會懷有一份印象與記憶。颱風過境之後都有賴撿拾林木、樹枝賴以維生,但是在時代變遷整個大環境改變之下,現今台灣社會已經是民主法治國家了,民眾的法治觀念也應該隨之提升,不應該停留在以往保守老舊的觀念中。 漂流木究竟能否撿拾?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所以可知漂流木在一個月內屬於公有財產。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之物者,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而漂流木即屬於本條規定之「漂流物」,所以本件阿福未經許可而任意撿拾漂流木的行為,財該當刑法第337條規定之侵占漂流物罪,是會被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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