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0206震災雲門翠堤大樓倒塌案,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被告即北歌建設公司負責人劉○麟(仍在押)、建築師游○榮、土木技師陳○祥因設計、監造、施工之重大瑕疵,致雲門翠堤於地震發生甫8秒鐘即行倒塌,造成14人死亡,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另被告即阿官火鍋店、漂亮生活旅店負責人陳○印、王○秀、王○雯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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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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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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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07年6月15日
聯絡人:主任檢察官王怡仁
電話:03-8226153轉211
花蓮0206震災雲門翠堤大樓倒塌案,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被告即北歌建設公司負責人劉○麟(仍在押)、建築師游○榮、土木技師陳○祥因設計、監造、施工之重大瑕疵,致雲門翠堤於地震發生甫8秒鐘即行倒塌,造成14人死亡,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另被告即阿官火鍋店、漂亮生活旅店負責人陳○印、王○秀、王○雯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
107年2月6日深夜11時6日晚間11時50分,花蓮發生芮氏規模6.0地震,花蓮市震度7級,雲門翠堤大樓所處區域地震造成地表加速度達336.47gal。雲門翠堤大樓於地震發生甫八秒即因不耐強震而倒塌,致該大樓一、二樓漂亮生活旅店旅客及大樓住戶未能及時逃出,造成14人死亡。本署為確認雲門翠堤倒塌究係單純因天災倒塌造成人命損傷,亦或同時有人為疏失,乃於震災發生後立即由主任檢察官楊展庚、檢察官黃思源、羅國榮及檢察事務官共同組成專案小組,並在本署請求緊急支援下,由臺南地檢署、臺北地檢署、臺東地檢署七名具有土木專長之營繕組檢察事務官協助釐清事實。本署並與花蓮縣政府決議共同委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倒塌建物之鑑定工作,先利用各棟大樓拆除前,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土木技師、搜證員警共同進入傾倒之大樓,或架設雲梯車於建築物外牆進行鑽心採樣,再於拆除時與拆除人員密切合作,依圖說逐層進行採證,所採樣本均經檢察官勘驗清點無誤後,送實驗室進行進一步檢測,採證過程全程錄影,鑑定期間並密集調閱相關資料、傳喚證人、被告以釐清事實,進行追查。全案歷經四個月抽絲剝繭並針對雲門翠堤大樓之設計、施工及日後之使用、變更狀況進行清查後,檢察官於今日偵查終結。被告即北歌建設公司負責人劉○麟、建築師游○榮、土木技師陳○祥因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經提起公訴。
經查被告劉○麟明知興建公共建築是高度專業的工程,必須由營造廠商興建,而其經營之北歌建設公司並無營造商資格,亦沒有興建建築物的專業技能,不得自行興建大樓,竟為節省工程成本,以獲取鉅額利益,借用以段國村(已歿)為負責人之甲級營造廠商文彬營造公司名義,擔任「雲門翠堤大樓」承造人,並委託建築師游○榮負責設計、監造,復由游○榮委託土木技師陳○祥負責結構分析與設計,並出具結構計算書,再由游○榮在該結構計算書上簽證,以興建雲門翠堤大樓。三人卻先後因下列過失,造成雲門翠堤大樓短時間內倒塌:
一、設計缺失部分:
游○榮、陳○祥均為專門技術人員,共同負責本件「雲門翠堤大樓」結構分析與設計,均明知對於雲門翠堤大樓之結構分析與設計應注意符合相關建築法令規定,依所規定之需要強度設計之,就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按實核計,並於結構計算書上予以詳載,且其所設計之建築物構造應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竟疏未注意,而有以下疏失:
⑴ 低估靜載重:
按當時即78年建築技術規則設計之結果,建築物可抵抗之地震地表加速度應達388.2gal,而陳○祥於結構分析與設計時竟低估靜載重達14%,連帶地震橫力低估8.5%,且1樓柱過半以上不足量配筋,致原始設計可抵抗之地表加速度僅304.9gal,低於當時法定要求。游○榮明知受委託設計之建築物設計圖說及結構計算書,應符合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建築師並應與土木技師負連帶責任,卻未注意查核該結構計算書,就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應按實核計,並於結構計算書上予以詳載,而逕自在該結構計算書上簽證,導致該結構計算書有上開明顯之錯誤,因二人上開疏失,致107年2月6日地震時,雲門翠堤大樓所處地區發生地表加速度336.476gal之地震時,建築物因設計強度不足。
⑵ 設計未考慮施工難度,造成施工發生瑕疵:
游○榮將雲門翠堤大樓位於入口大門內側處二根大柱(C5柱),設計以1柱接5梁之方式相接,且設計圖梁柱交接處斷面未放大,未能考慮施工難度,以致施工困難(包括造成混凝土灌漿不易,及梁鋼筋無法在柱心錨定及錨定長度不足等),致大樓於地震時朝大樓前方跪倒。
二、施工缺失部分:
劉○麟因非營造廠商,欠缺營造公共建築之專業知識,致施工內容有影響建築結構安全之重大缺失,而游○榮身為建築師,負責工程監造,卻未能及時發現施工之下列重大缺失,造成雲門翠堤在地震發生甫八秒鐘,立即傾倒,造成住戶毫無逃生機會,致人命嚴重傷亡:
⑴ 錯用鋼筋:
依雲門翠堤大樓設計圖說,其梁、柱主筋均應使用強度為4200kgf/c㎡之鋼筋,惟查雲門翠堤大樓6樓以下梁、柱主筋全數錯誤使用強度為2800kgf/c㎡之鋼筋,相當於鋼筋量不足約3分之1。
⑵ 柱主筋搭接長度不足:
經查雲門翠堤大樓柱主筋搭接長度不足達2分之1以上,造成握裹力不足,使鋼筋強度無法發揮。依建築技術規則第367條規定,鋼筋搭接比率超過50%時,搭接長度應為1.7倍伸展長度,經計算雲門翠堤大樓柱主筋之鋼筋搭接長度應為238公分。然現場施工,搭接長度為112~127公分,嚴重不足約2分之1,造成鋼筋強度無法完全發揮。
⑶ 施工單位未反應施工困難:
施工單位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在雲門翠堤大樓位於入口大門處二根大柱設計1柱搭5梁處,既有上述不易施工情形,施工單位即應該向設計單位反應,讓設計單位進行適當之調整變更,然本案工程卻逕以不合格之施工方式進行施工,造成混凝土灌漿不易,及梁鋼筋無法在柱心錨定與錨定長度不足等缺失。
⑷ 建築師未能善盡監造之責
建築師游○榮為「雲門翠堤大樓」之監造人,依法應注意就本件工程應注意監督營造業按圖施工,並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竟未能盡責把關,致無營造專業之劉○麟在發生上述材料、施作上之嚴重錯誤時,未能及時發現、修正其材料、工法,致使雲門翠堤大樓由於施工錯用鋼筋,使柱鋼筋強度不足3分之1,且柱主筋搭接長度不足達2分之1以上,將使鋼筋可發揮之強度再折減約2分之1,兩者合併造成鋼筋強度僅剩原設計強度之3至4成。
三、結論:案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認為雲門翠堤大樓因「設計缺失」約減少建築物耐震能力二成左右,因「施工缺失」造成鋼筋強度約減少建築物耐震能力六至七成,則設計與施工應負之責任約為1:3,造成雲門翠堤大樓因上開設計、監造及施工上之嚴重缺失,於地震甫發生8秒鐘即行傾倒,致該大樓一、二樓旅客及大樓住戶未能及時逃出,造成14人死亡。
四、另部分住戶提出告訴指稱:雲門翠堤大樓1樓東側為阿官火鍋店(90年起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王昱雯,100年間轉由被告陳○印擔任實際負責人迄今),1樓西側及2樓全部則為漂亮生活旅店(96年2月設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陳○印,與其妻王○秀共同管理),其曾經為下列變更,同為造成雲門翠堤大樓倒塌之原因:⑴被告王昱雯於90年間為設立阿官火鍋店,疏未注意結構安全,將火鍋店之外牆、內部梁柱拆除,並將外牆改為玻璃帷幕。⑵被告陳○印於91年、95年間陸續購入雲門翠堤大樓1樓西側、2樓全部後,決定經營旅館,並於96年間委託建築師設計規劃作為旅館使用,竟疏未注意結構安全,大幅變更雲門翠堤大樓原先設計格局,將原無隔間之1樓西側改行規劃為旅館大廳及3間客房、2樓原隔為7間房間改規劃為18間客房及1間備品室。因此認為陳○印、王○秀、王○雯對於雲門翠堤大樓之倒塌應共同負責等語。更有平面媒體報導指稱1樓原設計有23面結構牆,因遭業者拆除,而影響雲門翠堤大樓之防震能力造成倒塌云云。惟查:
㈠阿官火鍋店之裝修並未影響結構安全
經查阿官火鍋店室內、騎樓之柱子位置、數量均與原設計圖相符,並未遭拆除,僅室內柱子有包覆美化一節,業經本署傳喚曾前往阿官火鍋店消費之受災戶(含具有建築師資格者)到庭證述相符,並經檢察官於107年2月26日親至拆除現場會同負責鑑定之土木技師進行勘驗,亦確認阿官火鍋店內柱並未遭拆除,是阿官火鍋店並無所稱拆除牆、柱之情事。另阿官火鍋店雖有將原鐵捲門改為玻璃帷幕之情事,惟經鑑定認為:因鐵捲門或玻璃帷幕均非結構體,且重量頗輕,本不具備承載功能,故將原鐵捲門改為玻璃帷幕並不會改變結構強度。綜上,自難認阿官火鍋店之室內裝修與雲門翠堤大樓倒塌有何因果關係。
㈡ 漂亮生活旅店之裝修並未影響結構安全
1.漂亮生活旅店確實經合法申請變更登記
經查被告陳○印、王○秀購入雲門翠堤大樓1樓西側、2樓後,內部即無隔間牆,嗣後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後向花蓮縣政府申請核准變更使用執照,由店鋪、辦公室變更使用為旅館後始行經營漂亮生活旅店,過程均屬合法一節,業經本署調閱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相關卷宗及會議紀錄等歷史資料在卷。
2.雲門翠堤大樓1、2樓改為旅館及增設客房,與大樓倒塌並無因果關係
經查現行法律並未要求變更設計時需考慮隔間牆變化造成的軟弱層效應,且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計算結果顯示:漂亮生活旅店將1、2樓變更設計並隔間21間客房乙節,該旅館隔間造成的牆量變化,與本次地震的方向無關,因此一二樓隔間牆的變化與大樓倒塌並無因果關係。
㈢ 雲門翠堤大樓1樓並無報導所指稱原設計有23面結構牆遭業者拆除之情事:
某平面媒體報導曾比較雲門翠堤大樓1樓與4樓平面圖,稱1樓原設計有23面結構牆,遭業者拆除以致造成倒塌云云,經鑑定人鑑定比對原設計圖說,發現雲門翠堤大樓竣工後,於83年核發使用執照時,1樓即自始無23面牆之設計,自無所謂牆面被拆除情事,且1樓平面配置與4樓原本即不相同,是上開報導逕行比對1樓、4樓之平面圖,臆測業者有拆除牆面情事,所指尚與事實不符,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