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消防局「100年緊急避難包」採購收賄案,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消防局副局長林O億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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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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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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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04年3月19日
聯絡人:主任檢察官許建榮
電話:03-8226153轉203
花蓮縣消防局「100年緊急避難包」採購收賄案,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消防局副局長林O億等4人
本署檢察官羅美秀偵辦花蓮縣消防局副局長林O億等貪瀆一案,於日前偵結,起訴消防局副局長林O億及廠商吳O標、朱O明、瞿O飛等4人。
起訴書意旨略以:被告林O億係花蓮縣消防局副局長於100年12月15日主持該局採購「100年緊急避難包」第二次評選會議時,對於特定廠商捷士登皮件行,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用手勢暗示誤導評選委員評分方式,護航捷士登皮件行,與廠商吳O標共同圖利捷士登皮件行、朱O明、瞿O飛等人,使捷士登皮件行順利得標;事成之後,吳O標並對林O億交付賄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林O億則違背職務收受之;吳O標復於捷士登皮件行順利得標採購案後,再交付1萬5千元交予承辦人陳O銘,對承辦人陳O銘行求賄賂,但為陳O銘所拒絕。
檢察官因認被告林O億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同條例第4條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等罪嫌 。廠商吳O標則犯與林O憶共犯貪污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交付、行賄賂罪、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等罪嫌。被告瞿O飛則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及刑法第168條罪嫌;被告朱O明則犯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87條後段罪嫌。
被告林O億繳回不法所得90萬元,檢察官並請法院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