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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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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立法機關因立法需要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可能對檢、警、調機關爾後偵辦犯罪產生之衝擊及影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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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暨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3年1月16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

連絡電話:03-8226153轉203

 


 

            為因應立法機關因立法需要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可能對檢、警、調機關爾後偵辦犯罪產生之衝擊及影響,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施良波及本署檢察長特於日前召集轄內各檢、警、調機關人員研商相關因應措施,研商結論認為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之修正通過後,將對檢、警、調機關爾後維護社會治安上產生極大之衝擊及影響,為保障社會大眾知的權力,並敦請立法機關、相關主管機關等能瞭解並重視修法後對檢、警、調所面臨維護社會治安之困境,爰召開記者會擬將檢、警、調等單位研商結論就教於后:

一、  通保法即經由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立法,將來如經總統依法公布施行,檢、警、調等單位自應依法遵行。

二、  通保法修法通過法對檢、警、調日後偵犯罪可能產生之衝擊為:

 

新通保法第11條有關調閱電話通聯限制部分:

 (一)  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更難釐清死因:由於相驗案件依新法規定不能調閱死者通聯紀錄,則有關死者生前一切活動自無法瞭解與掌握,自難釐清死者之身分與死因。

 (二)  家暴案件被害人將因無法即時舉證而持續被加害人騷擾與侵害不已:因為加害人如違反法官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裁定禁止加害通話或騷擾等命令時,因修法規定不得即時調關加害人或被害人之電話通聯需經繁雜之程序由法院同意始得調閱,如此曠日費時,被害人權益自難獲得即時之保護。

 (三)  人民失蹤案件將使失蹤人身陷重人傷害或死亡之危險:由於在失蹤人失蹤原因不明下,因無特定犯罪事實,致無法向法院聲請許可調閱失蹤人之通聯,從而,將使失蹤人陷於上開極為不利之險境。

 (四)  輕罪案件人民無法獲得檢、警之即時協助:新法對輕罪案件禁止調閱當事人通聯,因此如遇手機失竊或遺失,因無法調閱通聯將無法即時查獲犯罪事證。

 (五)  增加自訴人之蒐證困難:因自訴人依新法規定不得調閱當事人電話通聯,其委任之律師亦同,從而自訴人之權利將成為權利保障之孤兒。

 (六)  爾後檢、警、調單位之證據保全措施將無法落實:調取案件中相關人電話通聯紀錄,實務上常為證據保全所必要,但因受限新法規定之調閱門檻,因此,爾後此類之證據保全檢、警、調將甚難落實。

    

新通保法第18條之1有關另案監聽資料之證據能力部分:

 (一)  此修法部分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97年台非字第549號、93年台上字第596號等判決另案監聽資料得為證據之意旨不符,同時可能因此法修法通過後,使作奸犯科者消遙法外,讓重罪犯人得以從容脫罪,社會治安從而衰退,社會大眾權益亦因而受影響。

 

 

(本次記者會聯席單位長官)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施檢察長良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張檢察長金塗

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張副主任旭東

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        袁副主任政煒

花蓮縣警察局                    林副隊長文瑞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陳總隊長書田

海巡署花蓮機動查緝隊            許隊長昭偉

海巡署花蓮第六海巡隊            徐副隊長耀生

花蓮縣憲兵隊                    傅組長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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