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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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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某黃姓代表會主席涉嫌組織犯罪等案件,偵查終結,部分起訴,部分不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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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1年08月29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許建榮

連絡電話:03-8226153轉203

 


        檢察官偵辦某黃姓代表會主席涉嫌組織犯罪等案件,偵查終結,部分起訴、部分不起訴:

   本署檢察官偵辦花蓮縣某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黃00等12人涉嫌組織犯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部分認事證明確,對之提起公訴、部分則因事證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一、起訴部分:
  有關被告黃00涉嫌於100年11月3日晚間,在花蓮市某餐廳毆傷被害人吳00案;因租用度假休閒飯店與被害人起紛爭,於101年1月12日及1月19日分別以電話經由萬00公司陳姓秘書恐嚇唐00案;於率團至大陸地區考察,分別於101年6月29日公然侮辱謝姓女代表、並唆使共同被告李00朝謝姓女代表下體等人體重要器官部位猛力踹踢,使之受重傷等案件,檢察官依據相關證人之陳述及卷附物證,認定被告黃00、李00等2人,分別涉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309條侮辱罪、第278條第3項、第1項重傷未遂罪、第305條恐嚇罪等罪嫌,檢察官並以被告黃00身為代會主席,不思為民表率,戮力造福桑梓,竟倚權梜勢,一遇逆意即恃強逞兇,殘民以逞,橫霸粗暴有忝厥職為由,請求法院量處被告黃00有期徒刑3年6月、拘役50天,並宣告褫奪公權5年。檢察官更以被告黃00押原因仍在,建請法院能繼續押被告黃00,以免審理中發生相關證人無端遇害致死傷或匿跡或翻異證詞等憾,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

二、不起訴部分:

(一)移送意旨認被告黃00等11人涉嫌組織犯罪案件部分,檢察官   調查結果,認為並無具體事證足資認定被告等11人所涉犯罪事實,具集團性與常習性,且其內部組織亦乏上下從屬、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等階級領導事證,從而認其等所為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範之「犯罪組織」有別,難以該罪相繩。

(二)移送意旨認被告等11人涉嫌其他犯嫌部分:

1、被告黃00與林00、莊00、許00等人涉嫌於99年8月下旬與11月9日,分別至花蓮市某瀝青廠恐嚇陳姓女會計及強裝監視  器等,涉嫌恐嚇罪與妨害自由罪一案,依被害人陳述並無被害, 亦無具體事證足認其4人有何移送意旨之罪嫌。

2、99年4月,被告黃00在某藝品店以電話辱罵及恐嚇解說員葉00一案,因被害人拒絕到庭證述,復無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有移送意旨內之犯罪事實。

3、100年3月間,被告黃00因借貸關係,在台北市某公司辱罵、恐嚇、毆打被害人A1一案,因僅有被害人片面單一指述,且 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佐證。

4、99年6月至12月間,因借貸與合資經營藝品店紛爭,被告黃00指派其妻楊00及共同被告楊00進駐A2所經營之藝品店管 理財務並強取營業所得,期間並慫恿綽號「百九」率眾強押被 害人A2,命其下跪,並毆傷罪被害人A2等案件,因僅有被害 人片面單一指訴,被害人復未檢具傷單以資佐證,且亦乏其他 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等人有移送意旨所示犯嫌,尚難率以據此論 罪。

5、100年4月間,被告黃00拒付00旅運公司遊覽車費一案,因被害人到庭證述並無被害,且遍查全卷亦未發現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00有何移送意旨所示犯嫌。 

6、99年間起,將陸客行程綁死,以花蓮市治安不好為幌,不讓陸客進入市區消費,並以低價物高賣方式詐取陸客財物(即所 謂之剝皮店),為應陸客需要與鐵路局花蓮火車站業務人員羅 00等5人,共同套購花蓮至宜蘭間之火車票一案,因被告羅 00等5人依修正後刑法規定亦不具公務員身分,且販售火車 票屬民事運送契約之私經濟行為,非執行國家公權力之高權行 為,又被告羅00等5人均照火車票票面價額收足車款,鐵路 局並未因而受有損害,而被告黃00購得車票後亦無證據足認 其加價轉售情事,再者卷內證據亦乏其他積極事證足認其等人 有何犯嫌,自難遽認其有何不法。

7、101年1月14日,因不滿某旅行社導遊王00將陸客帶至同業對手藝品店消費,遂以電話恐嚇被害人王00,並由共同被告楊00揚言將帶人教訓被害人案件,因被害人到庭作證時始知有被恐嚇一事,難認被害人自始既有畏怖之心,且依相關卷內證據亦乏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等人有何恐嚇犯嫌。

8、101年3月23日被告黃00因不滿同為經營陸客藝品店之被害人呂00,以支付高額回扣金給旅行社導遊,搶其生意,以電話恐嚇被害人呂00案件,因被害人到庭陳述並無被害情形,此外,復無其他事證足認其有何恐嚇罪犯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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