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業務介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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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業務為刑事執行中的一環,亦為圍牆外的犯罪矯正工作,係由學有專精的觀護人負責執行各種類型的保護管束案件,包括假釋、緩刑、緩起訴及法治教育、義務勞務等社區處遇案件,以下就觀護對象、法令依據、保護管束執行流程圖、本署觀護業務執行概況及未來展望說明如下:
壹、觀護對象:
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二、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三、以保護管束代其他保安處分者(刑法第九十二條)
四、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刑事訟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五、緩刑中社區處遇案件(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
六、社會勞動案件(刑法第四十一條)
貳、法令依據:
一、刑法
二、刑事訴訟法
三、保安處分執行法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五、辦理保護管束注意事項
六、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七、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參、保護管束執行流程圖:
肆、本署觀護業務執行概況:
觀護業務主要在協助個案啟發復原力,能順利回歸社會,降低再犯;目標在修正偏差行為與扭曲之認知觀念,並評估個案動、靜態危險因子,經觀護人制定處遇方針後,透過觀護人及榮譽觀護人引導,結合社區資源,協助個案學習控制情緒、行為及人際互動關係,重新建構社會規範以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觀護人於執行保護管束及其他觀護業務時,除需因時、因地、因人制宜之外,尚需加強榮觀及地方資源之協助運用,方能給予個案最有效之監督輔導,營造司法保護為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力量。本署觀護業務執行特色如下:
一、重視核心個案執行:
依受保護管束人情況分級分類,並依法製作分級分類表、問題類型分析表及輔導計畫表。每月至少約談、訪視及查詢前科表一次,以了解受保護管束人實況而隨時調整是否除管。
二、實施複數監督以預防再犯:
保護管束案件除由本署觀護人按受保護管束人性格、行為、背景之不同,依犯罪預測結果分為高、中、低再犯危險三等級,於診斷及評估受保護管束人犯罪行為問題癥結後,以個別化、專一化之監督輔導,並建立警、醫、社、教等機構連繫窗口,匯流成綿密之觀護輔導網絡,透過個案定期約談、訪視、問題評估、危機處理、心理諮商等過程,以實施複數監督方式,消弭犯罪於無形。核心個案直接由花蓮縣警察督導各分局查訪素行,按月回報,部分案件並由榮譽觀護人實施社區素行追蹤監控及雙軌平行列管方式進行複數監督。此外,本署亦與受保護管束人家屬建立連繫管道,個案日常生活情形透過家屬平時通報連繫以建立預防犯罪機制。
三、積極辦理毒品犯尿液採驗及反毒教育工作,以降低再犯:
本署觀護人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策力執行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業務。除全程監控尿液採驗流程,防範夾帶假性檢體及人為弊端之外,對呈陽性反應之檢驗結果,均主動迅速陳報檢察官依法偵辦遏止毒品蔓延。對於無業或生活型態不正常者,則維持第一、二階段之尿液採驗程序,以密集驗尿措施,降低其吸毒之僥倖心態。此外,並定期對個案進行個別、團體治療及愛滋病防治宣導教育及連繫轄區戒毒單位協助毒品案受保護管束人戒除身、心毒癮,以提昇其戒毒動機與拒毒信心,減輕毒品之殘害。
四、性侵害案件由專股改為專組觀護人辦理強化監督監控:
本署針對性侵害案件之受保護管束人採取高度監控與管理方式,主動連繫相關機構執行性侵害案件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定期進行資料評估研討、診斷,以形成輔導策略,防止此類高再犯率個案之週期性、重覆性犯罪行為。觀護人除參與相關評估、鑑定會議之外,並定期與轄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及醫療處所、警政單位成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成員組成由主任檢察官、觀護人、警察人員、性侵害防治中心、衛生局負責承辦性侵害案件人員及執行機構之治療輔導人員組成。並由主任檢察官為召集人。
五、家暴案件由專組觀護人辦理提昇兩性平權及性別主流化:
保護婦女為政府及婦女聯盟團體推行政策之一,透過專組吸取新知以對此類案件提供正確的輔導。
六、刑事一審辦案系統的運用提升工作效率
七、辦理團體輔導、團體諮商
八、運用榮譽觀護人協助執行個案及辦理法治教育活動
九、辦理緩起訴及緩刑中社區處遇業務
十、社會勞動業務
十一、社區生活營之推動與實施
伍、未來展望:
一、繼續結合地方自治及公益團體等社會資源,加強相關治安預防再犯議題探討與研究,檢討觀護業務實施成效,以減少犯罪人口。
二、運用科學評估方法,廣納各家治療理論之精華,建構本土化預防犯罪模式,逐步完成設立社區犯罪防治工作站之目標,例如戒毒與主愛之家及新生活教育中心合作。
三、建立社區犯罪預防通報機制,匯入司法、警政、社政、教育等資源,成立專責指揮系統,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執行,強化”警察機關防制治安人口再犯要點”之運用,以組織社區地方自治、慈善、公益、教育等團體或機構,設置性侵害、家庭暴力及重大刑案之預防犯罪通報網絡及社區監控機制,通力合作,創造知法、守法之安樂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