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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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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及肉蒐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22
  • 資料點閱次數:520

網路霸凌&肉蒐所面臨之法律問題-上集(MP3檔)

網路霸凌&肉蒐所面臨之法律問題-下集(MP3檔)

【法律Easy Go- 網路霸凌&肉蒐所面臨之法律問題篇】

◎案例

◎探討主題:網路霸凌&肉蒐所面臨之法律問題
◎播出日期:1080812/1080826
小花是國中生,有一天搭公車下課放學的途中,因為感冒加上好朋友來身體不舒服,看到公車上的博愛座沒有人坐,就坐下來休息,沒過多久就睡著了。
不久,有位老太太也上了車,老太太站在博愛座旁邊,睡著的小花沒注意到因此並沒有讓坐,阿明從小以正義魔人自居,看到小花並沒有讓坐給老太太內心非常不滿,以手機全程錄影,並將影片上傳到臉書
公開發文。
阿明在臉書發文並上傳影片:「現在的小孩真不要臉,看到老人家站在旁邊還裝睡不讓坐,這種人長大後一定會作奸犯科!」
這則PO文被瘋狂轉載,廣大的網友也對他肉搜身分並指責其行為。
網友小胖在文章底下留言稱:「唉唷~年紀輕輕竟然不讓座,台灣教育失敗喔~竟然教出這種敗類」
網友丁丁轉載阿明的影片後公開發布PO文稱:「我認識她,這名女學生本名叫一枝花就讀蓮花國中,她住在花蓮縣花蓮市xx路xx號,民國96年2月25日生,在學校看起來很乖原來是兩面人,父母、學校沒教好,應該讓社會去教育一下,歡迎大家轉載分享」
小花因為被廣大網友的肉搜並指責,茶不思飯不想,還因此有嚴重的憂鬱症,小花父母看不下去,決定幫小花委任律師對網友們提出告訴!


 ◎解析:蘇聖涵檢察官

一、什麼是網路霸凌?是否構成法律上之責任?
(一)網路霸凌一種利用數位溝通的設備,傳遞令人難堪、嘲諷、傷害及辱罵對方的文字,或種種不堪入目的圖像,致使訊息廣泛流傳於同儕或不認識之一般民眾,迫使被害者心生懼怕、羞憤,以達中傷他人之目的方式
(二)視情況可能會有公然侮辱、誹謗、個資法的問題

二、誹謗罪、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一)什麼是誹謗?
誹謗不限於公然,只要意圖散布於眾即有成立之可能
客觀上只要符合事實的傳遞,使資訊流通造成名譽下降的危險,主觀上具故意及散布於眾意圖即可
(二)什麼是侮辱?
侮辱係指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詞,進行人格之否定均屬侮辱
也就是人格否定之行為,造成他人名譽下降之危險
需要注意的是必需要輔以他人共見共聞之狀態及聽聞之人的散布可能性
EX:在無人的家中罵小花無恥小花不會聽到,也無散布可能所以不會構成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簡介
(一)適用主體之變革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已於101年10月1日施行,個資法擴大保護客體,不再以電腦處理之資料為限,人工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亦適用之。公務機關及所有行業之企業、團體及個人等非公務機關均納入適用主體,影響範圍甚大。
(二)個資之定義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個人資料之定義為: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個資法適用主體為何?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原則上皆須適用個資法。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人民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也適用。
(四)一般人或公司對於個人資料如何蒐集、處理或利用?
一般人或公司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
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
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
不在此限。
如需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亦應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
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
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附錄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阿明刑法上該當什麼責任?
不要臉、作奸犯科,為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詞,進行人格之否定均屬侮辱

五、小胖僅係在文章底下留言,並未指明到姓,是否仍構成公然侮辱?
只要在公開場所對可得特定之人進行侮辱,就算未指名道姓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六、丁丁違反之法律為何?
(一)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
個人資料係屬個人隱私範疇,未經他人同意或符合其他依法得以利用之情形,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而丁丁任意張貼小花之個人資料,甚至在貼文中邀請不特定網友分享、肉搜,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權觀念,並造成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再遭他人不當利用之危險
(二)加重誹謗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
「學校看起來很乖原來是兩面人,父母、學校沒教好,應該讓社會去教育一下」,
為一種資訊流通知傳遞,且會造成小花名譽下降的危險,主觀上具故意及散布於眾意圖,故仍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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