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111.4.13》花檢偵辦花蓮自強外役監戒護科長遭人施暴案件,以殺人未遂罪起訴劉姓、黃姓被告,從重求處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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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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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Hualie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發稿日期:1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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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檢偵辦花蓮自強外役監戒護科長遭人施暴案件
以殺人未遂罪起訴劉姓、黃姓被告,從重求處有期徒刑8年
本署江昂軒檢察官指揮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偵辦花蓮自強外役監周姓戒護科長當街遭人施暴案件,經檢警大規模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逐一分析比對劉姓、黃姓被告之犯罪模式後,於今(13)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說明如下:
一、犯罪事實摘要:
(一)劉○宏、黃○振(均在押)甫滿18歲,但自少年時起在花蓮地區即參與由邱○○(前因金虎佛堂鬥毆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迄未服刑拘提中)、劉○○(劉○宏之胞兄,前因金虎佛堂殺人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服刑中)、邵○○(前犯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服刑中)主持之「金虎佛堂」(址設花蓮市○○路上),平日在花蓮地區聚眾共同為多起暴力衝突案件,幫眾於邵○○服刑期間之返家探視機會即參與聚會。
(二)緣邵○○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服刑,因親人去世,於民國111年2月8日向該監獄聲請欲於同年2月14日返家奔喪,適周○○現擔任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戒護科科長,依「法務部矯正署因應防疫升級具體措施」第貳點一、(三)之規定,疫情期間暫停辦理返家探視,故就該奔喪聲請之意見欄內表示改以視訊方式進行,是該返家奔喪聲請遭駁回,而邵○○於同年2月14日僅以視訊方式奔喪,並由邱○○親赴喪禮現場致敬。劉○宏、黃○振得知邵○○返家奔喪聲請遭駁回之消息後,即欲為邵○○出面尋仇,於探知周○○駕駛之汽車車牌號碼後,於同年2月15日18時24分許前某時許,得知周○○人在鄰近中華派出所之花蓮縣○○路○○號法國巴黎婚紗店內,一同駕駛車號○○○-○○○○號自小客車(下稱上開車輛)趕赴該婚紗店前,並於同日18時24分許,將上開車輛停放於該婚紗店斜對面之○○路與○○街口,劉○宏、黃○振均下車至該婚紗店前監視,見周○○尚在婚紗店內,又於同日18時42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迴轉逆向違規停放於上開路口等候。復於同日18時45分許,劉○宏、黃○振見周○○離開該婚紗店駕駛其所有之自小客車(車牌號碼詳卷),便駕車尾隨其後,周○○未察覺異狀而將車輛停放在該婚紗店前,劉○宏、黃○振見周○○僅在停車,遂於同日18時46分許駕車在上開路口再次迴轉,將上開車輛違規停在○○路○號富野飯店前(距周○○之車輛後方約15公尺),於同日18時57分許,見周○○一家前往○○街之闔家歡餐廳用餐,劉○宏、黃○振便下車前往闔家歡餐廳查看,於確認周○○一家在闔家歡餐廳用餐後,劉○宏、黃○振遂於同日19時1分許返回○○路○○號外用餐(距周○○車輛後方約10公尺)並繼續監視,嗣於同日19時27分許,突見周○○一家自闔家歡餐廳離去,劉○宏、黃○振急忙欲開車尾隨,甚至因此忘記付帳,嗣黃○振先返回食舍餐廳付帳後,再度跑回上開車輛內,待同日19時30分許周○○駕駛車輛離去時,劉○宏、黃○振即駕車尾隨周○○之車輛。
(三)劉○宏、黃○振於同日19時31分16秒見周○○在花蓮市○○號前停等紅綠燈,已遠離中華派出所且現場道路狹窄認機不可失,便於同日19時31分21秒故意蠕行駕車追撞周○○駕駛之車輛,藉該交通事故機會,見下車者確為周○○無誤後,即共同基於殺人、毀損、恐嚇、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聯絡,在上開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先徒手毆打周○○之頭部,復由上開車輛副駕駛座取出預藏的球棒與辣椒水,明知以球棒用力毆擊人體頭部,有致命之虞,卻仍以球棒持續猛力朝周○○之頭部毆擊,並擊打周○○車輛車側,又持辣椒水噴向周○○之眼睛,並恫稱「給你死」等語,期間約3分鐘,致周○○心生畏懼,幸因周○○即時以手保護頭部,仍僅受有左手第四、五掌骨骨折、左上臂開放性傷口、雙側眼急性結膜炎、角膜炎等傷害,另周○○之妻張○○及女兒周○○(109年生)斯時在車內目睹,要求劉○宏、黃○振停手,劉○宏、黃○振則另基於傷害、恐嚇之犯意,對張○○及周○○噴辣椒水,致張○○心生畏懼,受有雙眼化學性灼傷及急性結膜炎、臉部及雙側手部皮膚炎等傷害傷害,致周○○受有雙側急性結膜炎、皮膚炎之傷害,此外因劉○宏、黃○振之攻擊行為,亦致周○○所駕駛之車輛左車側車框凹陷、座椅髒污、方向盤與後方保險桿破損而喪失原有效用,更致生行駛該道路之其他車輛往來之危險。劉○宏、黃○振行兇後,見周遭民眾聚集,張○○逃至民宅內報警及錄影蒐證,便乘渠等所駕上開車輛逃逸離去,而周○○經送醫急救,始倖免於難。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劉○宏、黃○振就告訴人周○○所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54條毀損與同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二)另被告劉○宏、黃○振就告訴人張○○、被害人周○○所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被告劉○宏、黃○振所犯上開殺人未遂罪、傷害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具體求刑:
審酌被告劉○宏、黃○振前在花蓮地區參與「金虎佛堂」屢為暴力犯罪,無視公權力之存在,僅為在監之友人尋仇,便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上,藉口行車糾紛,持凶器意圖殺害服務於司法機關之公務員,事後更辯稱因告訴人之行車問題才為暴力行為,自信司法機關必定無法將之繩之以法,犯後態度欠佳,而深具法敵對意識,上開犯行非但造成告訴人等身心受創外,更造成聽聞上開訊息之一般民眾極大心理壓力,其挑釁司法、無視法紀之意既明,爰依法求處8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儆效尤。
四、另案偵辦部分:
有關於本件幕後教唆或與被告劉○宏、黃○振共謀為上開不法犯行之人,本署業已鎖定對象,另行分案追緝偵查。本署再次重申,倘有不法滋事挑釁公權力者,檢察官必會完整蒐證,從速從嚴進行偵辦,維護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之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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