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前花蓮縣長傅○萁逃稅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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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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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Hualie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發稿日期:108年8月6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 陳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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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前縣長傅○萁前因與鮑○廷涉嫌共同違反稅捐稽法、商業會計法罪嫌,經本署檢察官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認為榮亮公司參與理想大地購地案賺取大額價差,確有逃漏5,951萬元之營業稅及1,717萬元之犯行,然認為榮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鮑○廷而非傅○萁,因此判決被告鮑○廷犯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罪,並加重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未扣案之逃漏稅金6650萬元(扣除已補繳部分)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認起訴證據不足以證明傅○萁為榮亮公司負責人,故傅崐萁判處無罪。對於前開判決,本署表示尊重,然花蓮地方報更生日報竟稱「傅○萁案創司法迫害、違法濫訴、檢察官濫權惡例,檢察官羅織罪名違法起訴、迫害地方行政首長」云云,實非真實,為維司法清譽,特予澄清。
- 花蓮地方報更生日報以:傅○萁逃漏稅捐案前曾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本案承辦檢察官毫無新事實、新證據,以「莫須有」的罪名羅織,復以拙劣之違法手段偵查起訴傅○萁云云。然查傅○萁逃漏稅捐案前雖曾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在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前提下,檢察官仍得重啟偵查,此亦與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之規定意旨相符。本案之始,源於理想大地負責人提出告訴,稱伊與侯姓商人原已談妥以12億餘元代價出售土地,傅○萁竟以縣長之尊,強令侯姓商人退出交易,並迫使理想大地公司降價以10億餘元廉售土地予傅○萁所經營之榮亮公司再轉售牟利,涉「藉勢藉端勒贖財物」之貪污罪,案經本署檢察官調查後,發現榮亮公司確有參與理想大地前開土地交易案,並指定將土地登記於林姓商人名下,雖無證據證明傅○萁有藉勢藉端勒贖財物之犯行,但調查中發現大量人證、物證均指向傅○萁為榮亮公司負責人,且交易中並有逃漏稅捐犯行,故除對傅○萁涉嫌藉勢藉端勒贖財物部分為不起訴處分外,另以發現傅○萁逃漏稅捐部分之「新事實、新證據」,簽分「偵」字案重啟偵查並起訴傅○萁逃漏稅捐罪,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及花蓮高分院均認定檢察官對於傅崐萁逃漏稅捐部分確有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故所提起之公訴應屬合法而進行實質審判,最終雖認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傅○萁為榮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重啟偵查之過程合法妥適,當無疑義。
- 本案起訴及上訴時,本署檢察官曾提出下列新事實、新證據,合理懷疑傅○萁為榮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無報載所指之羅織罪名、違法濫訴:
(1) 被告傅○萁於理想大地土地交易案發生之前曾以榮亮公司名義出資1億餘元,向黃正一購入5萬餘張幸福人壽股票,經輿論質疑公務員資金來源不明時,傅○萁雖稱出資者為其妻徐○蔚家人,但自始不否認榮亮公司為伊所有;與理想大地公司交易之後,又以「榮亮公司」對外交易,並以榮亮公司名義與大陸官方簽訂合作框架協議,檢方信其為榮亮公司之負責人,其來有自。
(2)榮亮公司設立之初,股本資金來源合計1,000萬元,全數為被告傅○萁家族成員,且由傅○萁當時之立法委員助理以現金存入方式,存入榮亮公司籌備處帳戶以供驗資。
(3)榮亮公司發起人、原始董監事均為被告傅○萁家族成員,鮑○廷直至理想大地交易案結束後之101年9月始變更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且名下仍未有任何股權。
(4)榮亮公司原始登記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青島東路,該址於公司設立登記時為被告傅○萁擔任立法委員之辦公室,後改為花蓮縣政府台北聯絡處,與被告傅○萁關係密切。
(5)榮亮公司銀行帳戶提款密碼為傅○萁之妻徐○蔚之生日,且與徐○蔚私人使用之個人銀行帳戶密碼相同。
(6)依存、提紀錄顯示,榮亮公司帳戶共計大額存提款101筆,其中100筆係由傅○萁本人及其家人、部屬等23人存提,合計存提之金額高達3億4514萬餘元。另曾有理想大地土地支付款存提紀錄之鮑○廷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帳戶,共計大額存提款100筆,合計大額現金存提款共計2億8378萬餘元,其存、提人全數均為傅○萁家族、部屬。
(7)榮亮公司唯一財產之車輛均係供傅○萁使用、唯一雇用人力係由傅○萁出錢雇用、榮亮公司報稅所列支出亦為傅○萁之私人民調費用、餐費等支出。
綜上,本署認為確有證據合理懷疑傅○萁為榮亮公司之負責人,起訴傅○萁逃漏稅捐當非無的放矢,對於花蓮高分院採信被告傅○萁、鮑○廷之說法,認為本署提供之上開證據仍不足以認定傅○萁為榮亮公司之負責人,本署雖然遺憾,但仍表尊重。然本署本於嚴正執法、毋枉毋縱之初心未變,日後亦仍將一本初衷,持續強化、改善偵查之作為,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堅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