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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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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0206震災吾居吾宿大樓倒塌案,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終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2
  • 資料點閱次數:2412

 

 

法務部部徽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7712

                   聯絡人:主任檢察官楊展庚

                   電話:03-8226153203

   

花蓮0206震災吾居吾宿大樓倒塌案,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偵查結果如下:

一、原始建築部分:建商、結構技師、建築師及借牌主任技師四人,在結構計算、設計、監造、施工上均有重大瑕疵,導致吾居吾宿大樓於地震發生後即行倒塌,惟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或被告已死亡,故均為不起訴處分。

二、違章建築部分:經鑑定結果,違建部分僅增加重量約全築物總重2.79%,對建築物倒塌之影響甚微,故違章建築之業者及施作廠商均不起訴處分。但業主另涉竊佔、違法復工、偽造文書等罪,另行提起公訴。

三、公務員瀆職未拆除違建廢弛職務釀成災害部分:經查違章建築對於吾居吾宿大樓倒塌影響甚微,且當年度(106年度)花蓮縣政府編列之拆除違建之預算經議會刪減後僅餘1,000元,致公務員無法依法執行拆除違建,並非故意不拆除,故公務員不起訴處分。

 

10726日花蓮大地震,吾居吾宿大樓因抗震能力不足,造成傾斜倒塌,本署為確認吾居吾宿大樓倒塌原因,究係因天災倒塌,或同時有人為疏失,乃於震災發生後,立即由主任檢察官王怡仁、檢察官林敬展、江昂軒及檢察事務官共同組成專案小組,與花蓮縣政府決議共同委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倒塌建物之鑑定,拆除期間由主任檢察官帶同專案小組檢察官及鑑定技師進入七樓以上違章建築進行現場履勘、攝影存證,並傳訊相關被告、證人,針對吾居吾宿大樓之設計、施工及日後之使用、變更狀況進行清查後,檢察官於今日偵查終結,其原始建築者、違章建築者及公務員之責任如下:

 

一、原始建築者之倒塌責任

經查,承造人和陞公司負責人謝○利於83年間興建吾居吾宿大樓(地上6層,屋頂突出物3層,屋頂突出物第12層為瞭望台,第3層為水箱、瞭望台),由結構技師林○峰進行結構計算,建築師曹○生設計、監工。因下列重大瑕疵,致吾居吾宿大樓無法承受地震所造成之地表加速度而倒塌:

()結構計算及設計缺失部分:

土木技師林○峰於製作結構計算書及建築師曹○生依據結構計算書進行設計時,違背當年建築術成規,而有以下疏失,導致可以抵抗之地震地表加速度約為110G,約當年設計規範耐震能力之1/3,亦遠低於本次地震之地表加速度336G

建築物載重低估連帶使地震力低估:原結構計算書嚴重低估建築物自重約24.06%

地震力低估導致柱斷面不足:一樓有7處柱斷面尺寸太小。

()承造及監造缺失部分:

承造人謝○利明知施工過程中應僱用主任技師帶領施工,並由建築師監造,竟均未恪遵上開建築術成規,向曾○森借牌擔任吾居吾宿大樓興建工程名義上之主任技師,致施作現場無專業人士帶領施工,

導致發生材料、施作上之嚴重錯誤;又同意建築師曹○生不到場監督營造業者按圖施工,致建築師未實際對大樓施工過程進行監造,施作現場無建築師可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導致工程施作期間材料、施工發生嚴重錯誤時,未能及時發現,而有下列影響建築結構安全之重大缺失:

鋼筋強度不足:施工中誤將4200kgf/cm鋼筋,錯用成2800kgf/cm之鋼筋,且鋼筋品質不佳,造成鋼筋強度降低1/3

鋼筋、繫筋數量均不足,不符建築結構圖,未按圖施工。

柱底梁端混凝土及鋼筋施工品質不佳造成鋼筋鏽蝕。

()惟查,吾居吾宿大樓建造完成時間為85114日,被告謝○利、曹○生、曾○森等3人縱涉犯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嫌,顯已逾10年追訴權期間,自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被告林○峰已死亡,亦應為不起訴處分。

 

二、違章建築者的倒塌責任

違章建築之業主鄭○雲、劉○致自105年起透過陳○義介紹,雇由梁○謙違法增建七至九樓,不當增加吾居吾宿大樓之負重,疑為大樓倒塌之原因一節,經鑑定結果認為:

()吾居吾宿大樓倒塌之主因,為原始建築物初始結構設計、監造、施工之重大瑕疵,造成上開建築物無法承受本次花蓮大地震而倒塌,已如前述。

()原始建築物原本即已設計七至九樓屋頂突出物,故該屋頂突出物之梁、柱、牆、女兒牆等構造物均係於84年間依設計圖說合法施作,其重量亦已計算在原始建築物重量中,故違建業主於104年起,在上開合法興建之屋頂突出物之外新建違建,其違建行為所實際增加之重量僅佔建築物總重2.79%,比重甚低。鑑定人為確定違建對於大樓倒塌之影響,以「無違建」及「有違建」之狀態分別進行推估分析,發現:未將違建重量列入前,依設計可抵抗之地表加速度為110G;經將違建增加之重量計入後,重新推估可抵抗之地表加速度,為108G,仍遠不及本件花蓮地震之最近測站所測得之加速度336G,故該違建對於大樓倒塌之影響甚小,鑑定人認為該違建所增加之重量可從倒塌因素中略去,故經研判與吾居吾宿大樓倒塌原因無關。

()另查,大樓16樓雖有34戶增設夾層,惟其所增加之重量約佔建築物總重0.7%,影響甚小,與大樓倒塌亦無明顯關聯。併此敘明。

 

三、違章建築者的其他法律責任

違章建築業主等人因另犯下列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違建業主鄭○雲、劉○致及施作廠商梁○謙佔用七至九樓公同共

有之建築物以興建違建,且經縣府一再勒令停工,仍復工施作違建,涉犯竊佔、違法復工罪嫌。

()業主鄭○雲與介紹人陳○義為逃避行政處分,將其建築物虛偽過戶予他人並設定反擔保抵押權,涉犯偽造文書罪嫌。

()介紹人陳○義利用業主鄭○雲急欲完成違建的心理,佯稱伊熟識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主管及各級承辦人員,可協助行賄相關承辦人員云云,致鄭○雲陷於錯誤,交付64萬元,介紹人陳○義取得上開金額後,並無實際行賄,而將上開金額據為己有,涉犯詐欺罪嫌。

 

四、公務人員之法律責任

告發人雖認為吾居吾宿大樓倒塌,與公務員明知上開違建仍持續興建中,卻遲不拆除上開違建,造成大樓負載過重有重大關聯,因認為公務人員有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圖利罪嫌。惟查:

()大樓倒塌與上開違建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上開大樓倒塌係因原始建築物結構設計、監造、施工之重大瑕疵,造成原始建築無法負荷花蓮0206大地震所致,與16樓增設夾層違建部分或屋頂突出物加建、改裝為79層樓之違章建築部分,均與倒塌之結果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已如前述。可知大樓倒塌與未能及時拆除上開違建之間,亦無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林○昌、金○○勳、鄧○榆3人未積極拆除違建之行為,核與刑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構成要件有間。

()被告等人未及時拆除係因經費不足所致

被告等辯稱伊等於105年、106年度發出4次勒令停工及拆除通知,惟終無經費進行違建拆除,並非伊等之過失等語。經本署調閱近三年花蓮縣政府預算,發現106年度花蓮縣拆除違建預算經議會刪減以後僅餘1000元,今年度拆除違建預算經議會刪減後亦僅餘20萬元,拆除經費短缺,致使公務員無法執行拆除職務,當非出於本案承辦公務員之故意,故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至於處於地震高危險區之花蓮縣,迄今有數千違建尚待拆除,而拆除違建之年度預算竟只有千元,相關公務人員是否涉嫌圖利特定違建戶之刑事責任一節,本署另分他案,由檢察官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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