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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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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長傅○萁、秘書長顏○章被控藉勢藉端強行向理想大地公司購買壽豐鄉農地及遊憩用地暨傅○萁逃漏稅捐等案,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被告傅○萁、鮑○廷、林○復因共同涉嫌違反稅捐稽法及偽證罪嫌,追加提起公訴,其餘罪嫌不足仍不起訴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5
  • 資料點閱次數:1047

 

 

法務部部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610月6日

                   聯絡人:主任檢察官郭瑜芳

                   電話:03-8226153   

花蓮縣長傅○萁、秘書長顏○章被控藉勢藉端強行向理想大地公司購買壽豐鄉農地及遊憩用地暨傅○萁逃漏稅捐等案,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被告傅○萁、鮑○廷、林○復因共同涉嫌違反稅捐稽法及偽證罪嫌,追加提起公訴,其餘罪嫌不足仍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緣由

本署偵辦理想大地公司負責人梁○政、梁○凡指控花蓮縣長傅○萁、秘書長顏○章藉勢藉端強行要求出售花蓮縣壽豐鄉66筆農地、100公頃遊憩用地暨傅○萁詐術逃漏稅捐等案,經本署檢察官偵辦後於105831日起訴鮑○廷、林○復逃漏稅捐罪,傅○萁、顏○章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及逃漏稅捐罪部分均不起訴處分。案經告訴人梁○政、梁○凡不服原不起訴處分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發回續查。

二、發現新事實新證據

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工作站繼續調查,因發現傅○萁為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之新事實新證據,即發現榮亮公司原登記負責人為傅○萁之妻徐○蔚,其設立地址前為傅○萁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之私人辦公室,其後傅○萁轉任花蓮縣縣長期間,該址為花蓮縣政府臺北聯絡處,另榮亮公司金融帳戶之資金來源、開戶地緣關係及私密之提款密碼等,莫不與傅○萁及其家族有緊密關聯,而大額資金存提、匯款等作業主要亦由其配偶徐○蔚、父親傅○林、立委辦公室助理、縣府員工部屬執行,又帳戶往來主要是傅○萁及其配偶、父親及家族資金基金會等,而榮亮公司歷來之最大交易案為95年間傅○萁與黃一、鄧聰共同購入幸福人壽數億元之股權等情觀之,榮亮公司之經營及金融帳戶資金使用顯為傅○萁所實際掌控及支配,榮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傅○萁極為明確。

三、逃漏稅捐提起公訴

傅○萁於99年初利用理想大地公司即將有約新臺幣10億元債務到期,資金壓力極為沈重之際,於991222日邀集賣家即梁○政等人及買家即林○復等人分批前往花蓮縣政府縣長辦公室,由傅○萁以榮亮公司名義,先以低價之105500萬元向梁○政購買登記於其親友及家族企業名下之66筆農地(面積共19150坪),並同日以125600萬元之價格轉售予林○復,以賺取2100萬元之價差,而榮亮公司並未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嗣於104年間經國稅局查覺有異,通知榮亮公司說明,傅○萁獲悉後,竟基於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另與鮑○廷、林○復共同謀議向國稅局隱瞞榮亮公司另與林○復簽約之事實,匿不提供梁○凡與榮亮公司所簽立之105600萬元之土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由鮑○廷、林○復偽稱榮亮公司僅係代林○復擔任買方與梁○政簽約,佯稱榮亮公司未轉賣土地亦未獲取價差,係無償促成該交易,至於該國稅局所查獲之轉支付差價,係林○復借貸予鮑○廷之款項,並非土地款價差云云,北區國稅局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致榮亮公司及實際負責人傅○萁得以逃漏合計9114萬元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因認被告傅○萁與業經起訴之鮑○廷、林○復涉嫌共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罪。

四、偽證罪提起公訴

傅○萁、鮑○廷、林○復為隱匿傅○萁為花蓮縣長,利用理想大地公司財務陷於困難之際,低價購買上開農地,旋即同日加價2億餘元出售賺取高額價差,及詐欺逃漏稅捐之事實,於前案檢察官偵辦時,均偽稱鮑○廷為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傅○萁並未參與上開交易案云云,意圖使傅○萁得以脫免罪責,致於前偵查程序獲得不起訴處分。經本署檢察官重啟偵查程序,傅○萁、鮑○廷、林○復均明知實際參與交易之榮亮公司負責人為傅○萁本人,竟於檢察官偵辦逃漏稅捐案中,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檢察官偵查時,供前、供後具結後,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判結果之正確性。另追加起訴傅○萁、鮑○廷、林○復三人偽證罪。

五、不起訴處分部分

梁○政、梁○凡雖指述國揚實業負責人侯○峰原有意願以更高價之12億餘元向伊等購買上開66筆農地,傅○萁竟藉勢恐嚇侯○峰,使其退出上開農地交易案,迫使梁○政以105500萬元低價售予傅○萁;另傅○萁為爭取仲介100公頃遊憩用地交易案,與顏○章合謀,由傅○萁以縣政府名義向交通部觀光局表示反對「理想渡假村興辦事業計畫變更案」通過為手段向梁○凡施壓,再由顏○章出面與梁○凡洽談交易,因認二人涉嫌共同藉勢藉端強勒財物及恐嚇取財罪嫌。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再深入調查,仍查無任何人證或物證足資證明侯○峰之退出66筆農地交易案係出於傅○萁之恐嚇。另花蓮縣政府雖確有發函、派員出席反對理想大地上開計畫變更案,顏○章亦多次向梁○凡表達仲介100公頃遊憩用地之強烈意願,惟經檢核花蓮縣政府反對計畫變更之理由,係認為理想大地開發計畫自民國81年間通過後,歷經多次計畫變更、延展,迄今已二十餘年,開發比率仍未達10%,計畫嚴重延宕造成土地閒置,影響地方觀光事業之發展,故反對再次變更,花蓮縣政府所指摘尚屬有據,另衡諸顏○章與梁○凡之對話內容雖顯示顏○章確曾多次洽詢仲介上開遊憩用地並有討價還價之情形,惟洽商過程未見藉勢恐嚇之言語,尚不涉及恐嚇,且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花蓮縣政府之反對開發計畫變更係出於傅○萁之授意,亦無證據證明縣政府之反對與顏○章之表態仲介交易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難以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或恐嚇取財罪相繩,故傅○萁、顏○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部分,經檢察官認以罪嫌不足仍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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