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溪出海口附近兒童搭乘水上摩托車溺斃案檢察官偵結對於被告三人為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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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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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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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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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溪出海口附近兒童搭乘水上摩托車溺斃案檢察官偵結對於被告三人為緩起訴處分
本署檢察官劉智偉偵辦花蓮縣壽豐鄉國姓廟花蓮溪出海口附近海邊 ,業餘水上摩托車玩家吳00違規搭載兒童戲水溺斃一案,於日前偵查終結,對涉案水上摩托車玩家吳00及被害人之祖父母楊00、陳00等三人均為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意旨略以:吳00領有臺灣水上摩托車協會核發之水上摩托車自用駕駛執照,理應注意騎乘水上摩托車者,均應予穿著救生衣,且附載乘客至多只能二人;楊00及陳00分別為被害人即兒童楊00之祖父與祖母,103年7月20日中午,楊、陳二人攜同包括死者楊00在內之五名兒童前往花蓮縣壽豐鄉國姓廟附近花蓮溪出海口附近之海邊烤肉、戲水,楊、陳二人為死者楊00之最近親屬,原應注意未成年之孫女從事不符安全規定之水上活動時,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避免發生溺水危險。
同日17時許水上摩托車玩家吳00於前述出海口處騎乘上開水上摩托車時,於接受包括死者楊00在內之5名兒童之懇求體驗乘坐水上摩托車時,未注意依上開規定,予包括被害楊00在之5名兒童穿著救生衣,即貿然超載該5名兒童在出海口遊玩,而被告楊00、陳00二人於目視被害人楊00人遭載出海之際,在無不能注意之情況下,竟亦疏未善盡前揭注意之義務,阻止或要求採取任何防護措施避免意外發生,以致造成被害人楊00搭乘該水上摩托車後,因不慎落海,沈入海中,雖經救難人員於同日22時17分許救起送醫,仍因已無意識而宣告不治。檢察官因認被告三人均涉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惟檢察官因審酌被告三人於偵查中均能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被告楊00、陳00二人復為被害人之至親,其二人雖一時疏忽,然其二人案發後萬分自責,益見歷此教訓後,當刻骨銘心,知所警愓;被告吳00則因已被害人之母達成和解,邀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而不願提起告訴等,對三人為緩起訴處分,處分期間均為一年。惟被告吳00部分檢察官附帶命令其應於緩起訴處分屆滿六個月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被告楊00、陳00二人則應於緩起訴處分屆滿六個月前接受法治教育各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