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志工訓練遴聘考核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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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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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訓練 依據:檢察機關遴聘觀護志工實施要點第8點教育訓練辦理。 一、基礎訓練課程如下(各2小時): 1、觀護志工服務的內涵。 2、觀護志工服務的倫理。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4、觀護志工經驗分享。 5、觀護志工發展的趨勢。 6、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特殊訓練課程如下:(各1小時) 1、輔導、諮商技巧。 2、說話藝術。 3、觀護志工的角色與定位。 4、觀護制度與社區處遇。 5、觀護工作實務演練。 6、相關書類寫作之能力。 7、相關法規之介紹: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學、犯罪心理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8、個案研討會。 三、成長訓練:為精進觀護志工輔導知能,凡熱心參與觀護工作2年以上,且完成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之觀護志工,得自由參加下列課程;於各項課程訓練完成後,發給結業證明書。(各2小時) 1、社會資源之結合與運用。 2、法治教育宣導活動規劃與執行能力訓練。 3、志工團隊之統合與協調。 4、約談、訪視之技巧與演練。 5、團體輔導於觀護工作之運用。 6、家庭暴力犯、毒品犯、酒癮等特殊類型個案輔導專題研討。 7、相關法令與犯罪實務之介紹。 8、綜合討論-思考研究精進。 四領導訓練:為培訓觀護志工幹部,凡熱心參與觀護工作3年以上,領有成長訓練結業證明書之觀護志工,由觀護人選派並經其同意後施以下列訓練;訓練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各2小時) 1、志工督導之原則與技巧。 2、志工與志工督導之心理調適。 3、領導藝術及溝通技巧訓練。 4、志工團體之經營運作與成長。 5、觀護業務簡報及即席演講。 6、法治宣導活動新聞稿寫作能力訓練。 7、綜合討論-精益求精求創新。 前四款訓練得由檢察機關自行或委由相關學校、機構、團體辦理,並得分次進行。 貳、遴聘 依據:檢察機關遴聘觀護志工實施要點 第1點至第5點辦理。 第1點:為推展觀護業務,各檢察機關得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遴聘觀護志工。 第2點:觀護志工分為個人觀護志工及團體觀護志工。 第3點:檢察機關應斟酌轄內地理環境、人口、經濟、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觀護志工之遴 聘人數及分佈;並將聘任之團體觀護志工、個人觀護志工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 觀護志工應本服務社會之精神,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下列事務,並受觀護人之指導。 (1)辦理緩起訴社區處遇事務。 (2)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3)其他司法保護事務。 第4點:個人觀護志工應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聘之。 (1)年滿20歲者。 (2)品行端正,著有信譽者。 (3)對觀護工作富有熱忱者。 (4)生活安定有充裕時間者。 (5)身心健康有服務能力者。 (6)接受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及實務訓練期滿合格者。 (7)具撰寫輔導報告能力者。 前項規定,於團體觀護志工之輔導工作人員準用之。 第5點:團體觀護志工應經政府合法立案,設有輔導專業人員之社會福利、教養、心理、輔導、教育、宗教、慈善等公益團體、社區、機關 (構)遴聘之。 參、考核與管理 依據:檢察機關遴聘觀護志工實施要點 第6、7點及第9點至第15點 辦理,內容如下。 第6點:觀護志工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個人觀護志工續聘條件,由檢察機關參酌下列情形定之: (1) 從事與個案晤談、訪視個案、執行保護管束或辦理社區處遇等工作情形。 (2)每年參與8小時以上與觀護志工工作內容相關之訓練。 (3)工作紀錄之考核。 (4)工作態度、期待及個人特質與留任意願。 (5)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規定,團體觀護志工之輔導工作人員準用之。 第7點:個人觀護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機關除應檢具事證予以解聘,註銷其服務證外,並報請法務部備查。 (1)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中途離職、中斷執行或拒絕接受交付之事務。 (2)未保守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他人秘密。 (3)其他有損司法形象之具體事證者。 前項規定,團體觀護志工及其輔導工作人員準用之。 第9點:檢察機關於遴聘觀護志工前,除施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外,並在觀護人或資深觀護志工指導下進行約談、訪視等實務訓練。 前項之實務訓練期間為6個月。 第10點:檢察機關交付案件時,應斟酌觀護志工之志願、專長、能力、住居所等因素為之。如發現有不能負荷或不適合交其執行之情形時,應收回所交付之案件。 觀護志工辦理檢察機關交辦之事務,除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不法之利益外,應保守執行職務所知悉之秘密。 前二項規定,於團體觀護志工之輔導工作人員準用之。 第11點:被告或受保護管束人離開戶籍所在之檢察機關轄區就業、就學、就醫、就養時, 得協調該管檢察機關觀護志工協助執行。 第12點:檢察機關應與觀護志工保持適當之聯繫,並予以必要之協助及指導。 第13點:檢察機關應建立觀護志工之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第14點:檢察機關聘請觀護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載明任期,以利工作之執行。 觀護志工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法務部統一規定。 第15點:觀護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服務績效證明者,檢察機關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觀護志工服務著有績效者,應予表揚。 肆、表揚 依據『觀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民國 95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壹)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6項規定訂定之。 (貳)本辦法所稱觀護志工係個人及團體從事成年保護管束、法治教育宣導、預防犯罪活動或緩起訴處分處遇事項等業務,個人持有志願服務法第12條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團體持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給之聘書者。 (參)本辦法之獎勵標準及表揚機關: 一、觀護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一)觀護志工於1年內 1、為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物金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者。 2、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在5名以上著有成效,或推展觀護工作,具有優良事蹟,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團體觀護志工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在15名以上著有成效,或推展觀護工作,具有優良事蹟,且服務時數達600小時以上。 (二)觀護志工輔導受保護管束人或推展觀護工作連續服務5年以上,具有特殊貢獻,且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以上。 二、觀護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高等法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一)觀護志工於1年內: 1、為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務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滿30萬元者。 2、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在3名以上,或推展觀護工作,具有優良事蹟,且服務時數達200小時以上;團體觀護志工在10名以上未滿15名,或推展觀護工作,具有優良事蹟,且服務時數達400小時以上。 (二)觀護志工輔導受保護管束人或推展觀護工作連續服務5年以上,具有特殊貢獻,且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 三、觀護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一)觀護志工於1年內: 1、為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務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滿20萬元者。 2、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在2名以上,或推展觀護工作,具有優良事蹟,且服務時數達100小時以上;團體觀護志工在5名以上未滿10名,或推展觀護工作,具有優良事蹟,且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 (二)觀護志工輔導受保護管束人或推展觀護工作連續服務5年以上,具有特殊貢 獻,且服務時數達500小時以上。 前項獎勵表揚,每人每年以1次為限。 (肆)表揚方法:除前條第1項第1款由法務部選列10名,公開表揚發獎牌 (或獎座) 外,由各級表揚機關公開表揚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但法務部或高等法院檢察署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頒發。 (伍)表揚時間:每年司法節 (1月11日) 。 (陸)辦理程序及期限: 一、由法務部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列舉事實,造具名冊,於每年11月10日前,經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 二、由高等法院檢察署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列舉事實,造具名冊,於每年12月10日以前,報請高等法院檢察署核定,核定後轉報法務部備查。 三、由地方法院檢察署表揚者,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自行核定,並報請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