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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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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沒字第18號(紅富海案件),各權利人(被害人)得於判決確定1年內(即110年12月8日前),向苗栗地檢署聲請發還、給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16
  • 資料點閱次數: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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