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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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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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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篇-上集(MP3檔)

 

妨害性自主罪篇-下集(MP3檔)

【法律Easy Go- 妨害性自主罪篇】

◎案例

◎探討主題:妨害性自主罪篇
◎播出日期:1090914/1090928

小玉是七年級(國中一年級)學生(11歲),因為父母離異,兩年前和母親寄住在阿姨家,母親和阿姨在夜市擺攤維生。
姨丈阿平眼見小玉一天天長大,愈發亭亭玉立,經常有意無意碰觸小玉,小玉礙於寄人籬下,只能盡量閃躲並避免二人獨處。
有一天,小玉從補習班下課後,看見姨丈獨自一人在客廳喝酒,頗有幾分醉意,(倉促腳步聲)小玉打算以最快速度躲進房間,避免引起阿平注意。
不料阿平藉著幾分酒意,叫住小玉。
阿平:小玉,怎麼看到姨丈連招呼都不打就跑呢?這3000元給妳當零用錢,過來跟我撒嬌,讓我抱一下。
阿平隨即伸手緊抱小玉,並撫摸她的胸部和下體。
小玉:不要……我不要……,姨丈你怎麼可以對我做這樣的事,求你放開我。
小玉堅決不從並極力掙脫,跑進房間並鎖住房門,害怕不已,但卻因為寄人籬下只能隱忍,不敢將此事告訴他人。
不料阿平食髓知味,數日後,再度藉酒壯膽,趁他妻子及小玉的母親還沒回家,用備份鑰匙打開小玉房門後,違反小玉意願,強行壓制小玉,想對她進行性交,不料因過於緊張導致不舉未能得逞。
(打人)阿平惱羞成怒毆打小玉:啍!妳最好給我乖乖聽話,不然,我就把你們母女倆趕出家門,讓妳們流浪街頭,無家可歸。
(啜泣)小玉:姨丈,請你不要這樣,求你放了我。
任憑小玉哭著哀求,阿平還是用手指強行插入小玉陰道得逞。
小玉歷經這樣的傷害後,認為家不再是安全的地方,就經常翹家,自暴自棄。輔導老師發現原本品學兼優的小玉彷彿變了一個人似的,經過和小玉長談後,才了解事情的始末,立即進行通報性侵害。然而,小玉的母親為了維持姊妹情份,堅持表示是誤會,並不願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 

 ◎解析:俞秀端檢察長

一、小玉的母親不願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是否可以追訴阿平法律責任?(性侵非告訴乃論)
二、阿平事後雖坦承,但是辯稱;第一次是小玉為了3000元零用錢,自願讓他撫摸的,此部分不構成性侵害。
三、阿平稱不舉,所以只是妨害性自主未遂,可採否?以手指插入陰道是否算性交?
四、阿平又辯稱,兩次都是因為喝酒後意識不清楚所造成,主張依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不罰,有道理嗎?
五、對未滿14歲之人為性侵害行為有加重處罰規定嗎?
六、小玉的法定代理人對阿平請求賠償,但無所獲,可否請求犯罪被害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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