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新聞稿112.12.18》本署偵結起訴林○彥等32人犯罪組織利用Deepfake 深偽變臉技術詐騙等案,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沒收不法所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0
  • 資料點閱次數:471

法務部部徽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Hualie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發稿日期:112年12月18日
聯 絡 人 :主任檢察官蔡勝浩
聯絡電話:(03)822-6153

本署偵結起訴林○彥等32人犯罪組織利用Deepfake
深偽變臉技術詐騙等案 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沒收不法所得

一、偵查結果:
被告林○彥、蔡○家、鄭○承等3人,均涉犯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4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等罪嫌;被告吳○玄、徐○凱、林○志、林○翔、陳○瑋、林○婷、張○康、張○鈞、陳○澤、劉○瑄、張○芹、陳○霖、蘇○啟、蕭○安、鄭○霖、古○成、李○維、黃○勛、郭○呈、何○傑、謝○勳、林○澔、涂○文、張○恩、莊○勳、邵○菖、張○璿等27人,均涉犯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4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郭○廷、潘○郁2人,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4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林○彥等32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業於112年12月11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今(18)日移審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二、偵辦經過:
本署王怡仁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臺中市調查處、宜蘭縣調查站、花蓮縣調查站及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花蓮縣警察局,共同偵辦林○彥等32人所屬「葡○公司」電話詐欺集團,涉嫌自111年8月間起,在花蓮地區之民宿、農舍設立電話詐騙機房後,透過行動電話及相關電子設備,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深偽技術(Deepfake)」之變臉技術,分別假扮大陸、香港地區公務人員,對該等地區民眾進行詐欺而騙取金錢一案,於112年8月17日同步搜索並逮捕林○彥等30人及廚工郭○廷、潘○郁2人,且循線查獲幕後詐欺集團成員,經向法院聲請羈押林○彥等30人,其中29人羈押禁見,1人交保10萬元,該案經檢察官詳盡調查蒐證後,於112年12月11日偵查終結起訴林○彥等32人。

三、簡要起訴事實:
林○彥等30人自111年8月間起,先後參與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持續性、牟利性之「葡○公司」電話詐欺集團,該集團復利用花蓮多處民宿、農舍為詐騙機房,由林○彥、蔡○家、鄭○承3人負責主持、指揮集團成員,並擔任管理人對成員進行教育訓練,同時將全部集團成員區分為一線(行銷)、二線(客服)、三線電話詐欺成員,再依詐欺表現由一線成員逐級升任一線組長、二線成員、三線成員。嗣一線成員吳○玄、徐○凱、林○志、林○翔、陳○瑋、林○婷、張○康、張○鈞、陳○澤、劉○瑄、張○芹、陳○霖、蘇○啟、蕭○安、鄭○霖、古○成、李○維、黃○勛、郭○呈、何○傑、謝○勳等21人,即假扮「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公職人員,並由吳○玄、徐○凱、林○志、林○翔、陳○瑋等5人擔任組長,另二線管理人蔡○家、鄭○承及成員林○澔、涂○文、張○恩、莊○勳、邵○菖、張○璿等8人則假扮北京公安局警務人員,與設於不詳地點之不詳三線成員所假扮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共同對香港及大陸地區民眾進行電話詐欺。其等詐欺手法乃由一線人員假冒中聯辦公職人員撥打電話告知香港地區受害民眾,謊稱個資外流並協助向北京公安局報案,接著透過工作手機轉接二線成員,再由二線成員使用網路通訊軟體,以視訊方式向民眾謊稱帳戶涉及洗錢並製作假筆錄,而為逃避查緝,該集團即利用Deepfake變臉技術製作不實影像,同時傳送偽造文件取信民眾,藉此要求進行「資金公證」,待取信被害民眾後,便由三線成員接手詐騙取財,最終所得款項則由第一線、二線、三線成員分別依7%、8%、8%之比例朋分詐欺「獎金」。

嗣本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同步執行搜索,除查扣手機、電腦及數位資料等證物外,亦扣得不法現金17萬9,920元及供集團成員使用之iPHONE手機62支及含有AI變臉程式、視訊設備、教戰手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逮捕令等各式文書之筆記型電腦11臺、全套公安制服數套、監視器、無線電呼叫器等物。經依扣案筆記型電腦內數位資料(獎金分配表)進行核算,自111年8月間起至112年8月17日查獲日止,林○彥等人所屬「葡○公司」電話詐欺集團向不特定大陸及香港地區民眾詐騙之不法金額高達1億164萬8,137元。

四、求刑意見:
本案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跨國高科技犯罪,為聯合國公約明定應予打擊之跨國有組織犯罪(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2條參照),屬新型態之國際公罪,損害我國國際形象至深且鉅,國際間均認應受到與其嚴重性相當之制裁,建請法院於刑之裁量時應適當考慮鎮攝此種犯罪之必要性(同公約第11條第1項、第2項參照)。另考量被告林○彥、蔡○家、鄭○承等3人均擔任幹部職務,操縱集團成員詐害民眾致損失重大,其等獲利極豐,另二線管理人即蔡○家、鄭○承等2人及其他二線成員即林○澔、涂○文、張○恩、莊○勳、邵○菖、張○璿等6人之個人詐欺所得均逾百萬元,為收嚇阻效果並澈底剝奪犯罪所得,除應分別併科高額罰金外,亦應依各該被告參與犯罪之時間、分工、犯後態度及認罪先後之不同等一切情狀,分別從重量處適當之刑,避免因輕判而持續吸引國際詐欺犯罪組織滯留本國持續犯罪,並茲懲警。至扣案之車輛2台,業經被告林○彥同意於偵查中進行變價拍賣,本署將依相關程序儘速執行以落實犯罪所得之沒收。

本署呼籲由於詐騙手法不斷變異,民眾對於假冒檢警要求交付金錢等各種類詐騙話術,均須謹慎小心查證,以免受騙被害,造成財產重大損失,影響個人、家庭、社會甚鉅,本署將速查嚴辦各類詐騙案件,並積極追查犯罪所得,以保障人民財產安全,維護金融秩序及社會安定,同時將遵循行政院通過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1.5版」,繼續積極查緝詐欺集團犯罪,以維護民眾權益。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