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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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補償金】(分為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及性侵害補償金)
協助受保護人依法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一、範圍:
凡符合本會保護對象因家境貧困確需資助者。
二、數額:
辦理申請補償相關事項所需費用依實際需要核實資助。
三、相關文件:
受保護人身分釋明資料。
(一)遺屬補償金
1.種類:
(1) 醫療費: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40萬元。
(2) 殯葬費: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30萬元。
(3) 扶養費: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100萬元。
2.申請資格: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父母、配偶及子女。
(2) 祖父母。
(3) 孫子女。
(4) 兄弟姊妹
3.申請遺屬補償金,順序在後的遺屬,應於無順序在先的遺屬,或順序在先的遺屬均拋棄其權利時,才得申請;而且申請人為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時,須於被害人生前,即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方可申請
4.同一順序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各項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二)重傷補償金
1.種類:
(1) 醫療費: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40萬元。
(2) 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費用: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100百萬元
2.申請資格: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本人。
(三)性侵害補償金
1.種類:
(1) 醫療費: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40萬元。
(2) 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費用: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100百萬元。
(3)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40萬元。40萬元。
2.申請資格:
因犯罪行為被害受性侵害者本人。
【暫時補償金】
(一) 遺屬補償金或重傷補償金未定式核定前,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先支付暫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40萬元。
(二) 遺屬補償金或重傷補償金決定後,應扣除已核發之暫時補償金。
(三) 暫時補償金多於正式核定之補償金總額;或是補償金申請案被駁回時,暫時補償金應予返還。
(四) 補償金之減除:犯罪被害補償金應減除已受有之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
(五) 受理單位:犯罪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六) 申請時間:應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五年內提出。
犯罪被害補償金相關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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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項業務非本會主管,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檢察機關業務→一審』項下下載相關表格,另外該網站亦提供部分申請的線上申辦服務,網址如下:『https://eservice.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