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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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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保護措施問與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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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問與答

 

Q: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適用於所有的犯罪被害案件嗎?

A:不,只適用於因他人犯罪而被害死亡或重傷(請參照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以及修法後新納入之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童及少年、外籍配偶或勞工被害人,常見的詐欺、背信等案件並不在此列。

 

Q:什麼是犯罪被害補償金?

A:指國家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補償因犯罪行為(包括故意犯、過失犯)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受重傷者、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的金錢。政府先行補償於被害人本人或其遺屬,日後再由政府代位向加害人求償。

 

Q: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種類及金額各為多少?

A:共分為三類:遺屬補償金(可請領醫療費40萬元、殯葬費30萬元、法定扶養費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重傷補償金(可請領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可請領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上述金額為法定最高金額,實際核發金額由地檢署審議委員會依法決定。

 

Q:犯罪被害補償金由誰提出申請?

A: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由遺屬依法定順序(1.父母、配偶及子女、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申請;受重傷及性侵害被害人由本人或代理人、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申請。

 

Q: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時效為何?

A:應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五年內提出申請。

 

Q:犯罪被害補償金要向何處申請?

A:向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表格請到法務部『單一申辦窗口』下載。本會各地分會亦提供免費申請表格、手續之諮詢協助。

 

Q:已領強制險或交通事故特補基金,是否影響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

A:是,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Q:有沒有不予補償的情形?

A:有,例如被害人駕車逆向行駛或闖紅燈,發生車禍死亡,被害人就被害之發生有可歸責之事由;或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如先生殺死太太,先生或子女是遺屬而申請補償,地檢署補償審議委員會就可以決定全部不予補償,或一部分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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