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7
- 資料點閱次數:2093

本會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5樓。依章程規定設立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策劃、督導及審議會務運作,分別置董事9人至17人及常務董事7人,均為無給職,由法務部就所屬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任期2年,連聘得連任。為推展保護工作,本會置董事長1人,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擔任,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置執行長1人,副執行長1至2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分掌有關事務,又因應業務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
本會創會後,除陸續策劃各項工作方針與制度規章外,於88年4月1日在臺灣地區及福建金門、連江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地設有21個辦事處,分別置主任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執行轄區各項保護工作。92年12月11日各地辦事處改制為分會,成立委員會並由民間人士擔任主任委員,以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
為發揮保護功能,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本會及各分會分別招募熱心社會公益人士擔任保護志工,投入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行列,建立犯罪被害人保護網絡,積極推展被害人保護工作。
(1) 榮譽主任委員:分會置榮譽主任委員1人,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
(2) 委員會暨常務委員會:分會得設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15人,無給職,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委員人選廣聘熱心社會公益人士擔任,任期3年。主任委員綜理分會業務,實際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也指導分會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的方針,對外代表分會。又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5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常務委員外,餘由委員互選之。
(3) 工作人員:本分會置執行秘書1人、副執行秘書或秘書1人至2人、工作人員若干人。
(4) 實際人員:目前本分會實際人員有榮譽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1人、委員13人、執行秘書1人、秘書1人、助理秘書1人及專案助理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