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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業務運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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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5-11-22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4
資料點閱次數:4117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業務運作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一、依據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函頒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 官事務分配要點」、「檢察事務官辦案流程說明」之規定,衡酌本署 檢察事務官員額、本署之人力狀況及業務需求,訂定本要點。 二、檢察事務官之事務分配,以集中運用為原則。但檢察長得視檢察事務 官之員額及檢察業務之需求,層報法務部核准後為必要之調整。 三、在本署檢察事務官因未達六人而未設組長之前,由檢察長指定資深檢 察事務官一名,代行檢察事務官兼組長之職務,並作為檢察事務官室 之聯絡窗口。在本署配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之前,由檢察長指定主任檢 察官一名,負責督導檢察事務官室之各項行政事務,並協調各股檢察 官對於檢察事務官人力之運用。 四、檢察官得指揮檢察事務官處理之事務如下: (一) 內勤業務: 1.受理一般申告案件。如係社會矚目或重大案件,仍應由檢察官親 自受理。 2.襄助內勤檢察官製作毒品案件之「觀察勒戒聲請書」、「羈押聲 請書」等之初稿。 3.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被告、拘提或通緝到案之被告,應由檢察官 親自訊問並為強制處分,不得由檢察事務官處理。 (二) 外勤業務: 1.相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 案件。但涉及犯罪,疑為他殺、車禍、醫療糾紛及其他重大繁雜 之案件,應由檢察官親自相驗。 2.解剖屍體,應由檢察官命醫師行之,不得由檢察事務官命醫師行 之。 (三) 一般偵查業務: 1.辦理檢察官交辦或交查之刑事案件之卷證分析報告或結案書類之 擬作。 2.勘驗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證據,並製作報告。 3.持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拘票或檢察官核發之拘票、通訊監察書, 實施搜索、扣押或執行拘提、通訊監察。 4.實施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 之勘驗,並製作報告。 5.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鑑定人。詢問時,宜由書記 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協助記錄。如有實施強制處分或命具結之必要 者,應由檢察官親自訊問;經檢察官傳喚到庭而拒絕檢察事務官 詢問者,亦應由檢察官親自訊問。 (四) 公訴業務 1.襄助公訴檢察官續行蒐集證據。 2.公訴案件之卷證分析報告。 3.檢視錄影帶、錄音帶、光碟及其他物件並製作報告。 4.協助到庭實行公訴。 (五) 例行性業務 1.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補審案件及求償案件。 2.施用毒品案件。 3.案情簡單且犯罪模式固定之案件:如酒駕案件、妨害兵役案件、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 4.法令宣導事件。 5.其他經檢察長指定之案件。 (六) 其他法令所定屬檢察官職權事項之襄助處理。 如國賠事件之訴訟。 檢察事務官為執行內、外勤業務,每日應排一名檢察事務官值班。 檢察官交給檢察事務官處理之一般偵查案件,應考量檢察事務官之 能力,且每月每股交辦之案件,由檢察長斟酌本署檢察事務官人力 及業務量之增減,作機動之調整。 為了解檢察事務官每月之工作量及檢察官交付處理之案件量,檢察 事務官兼組長應協調統計室,每月製作各股檢察事務官案件收結統 計表一份,經主任檢察官轉呈檢察長核閱後,於工作會報或檢察官 會議時印發各股檢察官參考。 例行性業務,檢察事務官每月每股各應分配多少案件,由檢察長斟 酌檢察事務官之人力狀況,作機動調整。 五、檢察事務官之事務分配方式如下: (一) 一般事務 1.檢察官就其承辦之案件,除內、外勤外,經衡酌案情,認有交由 檢察事務官協助執行之必要時,應先填具「案件交辦進行單」 ( 附表一) ,具體指示交辦事項,送交分案室辦理分案 (分核交或 交查) 。搜索或其他突發狀況而臨時交辦事項,檢察官得先以電 話或口頭交辦,事後再補填「案件交辦進行單」並送閱。 2.分案室就檢察官交辦事項及檢察事務官承辦前點第五款之例行性 業務,依收案順序由檢察事務官輪分之。但因案件性質特殊者, 得依檢察官之要求,由負責督導檢察事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 協調檢察事務官兼組長後,指派具有專長之檢察事務官辦理之。 3.檢察事務官辦理檢察官交辦事項有困難時,應先陳報交辦檢察官 ,必要時應陳報督導檢察事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核示 。 (二) 專案事務 1.檢察長或負責督導檢察事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得指定檢察事 務官專案襄助檢察官辦理重大複雜之特定案件。 2.檢察官就其承辦之案件,認有由檢察事務官專案襄助之必要者, 亦得簽請檢察長或負責督導檢察事務業務之主任檢察官,指定檢 察事務官襄助辦理。 (三) 例行性事務 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襄助檢察官處理下列案件 : 1.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補審案件及求償案件。 2.施用毒品案件。 3.案情簡單且犯罪模式固定之案件:如酒駕案件、妨害兵役案件、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 4.法令宣導事件。 5.其他經檢察長指定之案件。 六、檢察官交辦案件之流程如下: (一) 一般事務 1.檢察官經衡量案件,認特定事項有交由檢察事務官襄助執行之必 要時,應填寫案件交辦進行單,具體指示交辦事項,併同案卷送 交分案室。 2.分案室人員兼辦檢察事務官室之收分案業務: (1)分案室人員收受檢察官交辦之案卷及「案件交辦進行單」後, 即依收案先後順序,在案件交辦進行單之本案編號欄載入流水 號,並登載於檢察官交辦案件登記簿 (附表二) ,並輸入電腦 ,完成收案步驟。 (2)分案人員將該交辦案件分「交查」或「核交」案號 (檢察官將 司法警察移送之案件,發交檢察事務官辦理時,分核交案號, 其餘發交給檢察事務官辦理之案件,均分交查案號) ,由檢察 事務官依序輪分辦理,並填載於「檢察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 」 (附表三) 及輸入電腦。登簿及輸入電腦資料完畢後,將案 卷連同案件交辦單退還交辦之檢察官。 (3)交辦之檢察官利用電腦系統將「發交」或「核交」之案號,傳 送給承辦該案之檢察事務官。再將案卷交給承辦之檢察事務官 收受。 (4)檢察事務官核對當日新收之案件,點選「確認」後,完成收案 步驟。 3.檢察事務官辦畢交辦事項,應填載「檢察事務官辦案送閱簿」 ( 附表四) ,併同案卷及案件交辦進行單,送交檢察官收受。 4.檢察官收受案卷經核閱並清點案卷完畢後,應將該送閱簿送還分 案室。分案室人員即據以將檢察事務官之結案結果,登載於檢察 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以便查考,並同時在此簿與檢察事務官之 送閱簿,蓋上處理完畢之時間章戳。 處理完畢後,將檢察事務官送閱簿交還該股檢察事務官,並輸入 電腦掛結。 5.檢察官如認有再行交由檢察事務官辦理者,應即依前述流程填註 交辦案件進行單,並於進行單末欄勾選「補辦」,並註明原交辦 案件之流水編號,送分案室,由分案人員登載於檢察事務官室收 分案件登記簿中,送交該檢察事務官收受辦理。不再另分新案, 亦不抵分案件。檢察事務官辦畢後,仍應併同辦案送閱簿、交辦 進行單,送交檢察官收受。檢察官收受該案卷後,仍應依第二項 第四款規定辦理。 6.檢察事務官就同一事務之補辦情形及補辦次數,可作為日後研考 檢察事務官辦事能力、敬業態度等之客觀憑據,故檢察官應將檢 察事務官未辦畢之部分及應補辦之事項逐點載明,使檢察事務官 知所遵循。 7.檢察官如有搜索或其他突發狀況而有臨時交辦事項,應先以電話 或其他便捷方式聯絡負責督導檢察事務業務之主任檢察官、或檢 察事務官兼組長,俾及時指派檢察事務官辦理。檢察官於事後仍 應依前述之一般交辦程序辦理,以利於登案。 (二) 專案事務: 1.案件如需特殊專長之檢察事務官辦理時,檢察官於交辦時應於案 件交辦進行單載明,由負責督導檢察事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 指定具有相當專長之檢察事務官後,將卷證送分案室分「核交」 或「交查」案號,將該案分由特殊專長之檢察事務官辦理。 2.檢察官因辦案需要,簽請檢察長指派檢察事務官襄助辦理卷證分 析資料時,檢察長可視情況酌減該檢察事務官之一般業務。檢察 事務官室之分案人員,應將該檢察事務官辦理專股案件之情形登 載於檢察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內。 3.檢察事務官應將辦畢結果,登載於檢察事務辦案送閱簿,併同案 卷及交辦進行單,逕送交辦檢察官核閱。 (三) 例行性事務: 1.犯罪被害人補審案件、施用毒品案件、酒駕案件、妨害兵役案件 、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或其他經檢察長指定之案件,於檢察官收 案後,即填寫「案件交辦進行單」,檢卷送分案室分「交查」案 後,依序輪分給各股檢察事務官承辦。各股檢察官再透過「支援 一審檢察官辦案系統」,從電腦中將該交查案,點選給承辦該案 之檢察事務官,再檢卷送給該股承辦之檢察事務官。 2.檢察事務官辦畢前項案件之調查後,應將辦理結果填載於檢察事 務官辦案送閱簿內,併同案卷送經檢察事務官兼組長及負責督導 檢察事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核閱後,送交辦之檢察官簽收。承 辦檢察官再參考檢察事務官擬作之參考書類,製作書類原本後送 閱。 七、檢察事務官處理案件時,如有為相關偵查行為之必要時 (如發傳票、 函調文件等等) ,應填具辦案進行單,經檢察官核示後辦理。 八、檢察官交辦之案件,如較繁雜時,得在案件交辦進行單上,填載得抵 分之件數,經主任檢察官轉呈檢察長核定之。如檢察官未主動填載, 承辦之檢察事務官於分案後,亦得簽請檢察長核可後予以抵分案件。 九、檢察事務官辦理「補審」案件,應全權負責該案件之進行,並於調查 完成後,提出調查報告簽送本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議,並 於委員會審議該案時列席報告調查經過,事後並應草擬決定書送閱。 十、檢察事務官辦理「求償」案件,收案後應即依各該案件之案情,在該 檢察官之指揮監督下審慎處理,至該求償案件終結為止。 十一、新到職之檢察事務官於辦理新股業務時,其第一次分案,以報到前 各組檢察事務官前三個月新收案件平均數與未結案件平均數總和之 二分之一為基數。承辦舊股者,其舊股案件多於基數者,應予扣抵 ;如舊股案件少於基數者,應補足至基數。 十二、檢察事務官之考核方式: 督導之主任檢察官對檢察事務官,應負督導考核之責,並設抽閱記 錄簿 (如附表五) ,不定時抽評檢察事務官製作之書類原本。承辦 檢察官對於檢察事務官執行交付之事務或擬作之書類,認有怠惰或 重大疏失之情形,應報告督導主任檢察官積極督導改善,並列為年 度考績考核之憑據。 檢察事務官承辦業務,勤奮而有卓越事蹟時,承辦檢察官或主任檢 察官得臚列具體事蹟,簽請獎勵。 十三、為提昇檢察事務官之專業智能,除經常選派檢察事務官參與各機關 所辦之講習及訓練外,本署亦得按檢察事務官之專業需求,委託其 他地檢署代辦檢察事務官之常年教育訓練。 十四、本要點奉檢察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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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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