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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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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鄉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查獲每票50萬元賄選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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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9年8月2日


       本署檢察官接獲民眾檢舉,花蓮縣光復鄉第十九屆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多位候選人涉嫌以每票新台幣(下同)50萬元,向新當選鄉民代表賄選情資,於99年8月1日上午指揮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員警、花蓮憲兵隊憲兵、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東部機動站幹員約50餘人,赴該鄉民代民會趁該鄉民代表會成立大會,當選人宣誓就職,正副主席甫選舉完畢,成立大會禮成後,當場傳喚全部代表11人及林姓候選人之妻共12人到案。
      訊據新科鄉民代表計有6人坦承行賄或收賄10萬元至50萬元不等,檢察官並當場查扣賄款56萬元,檢察官因認其6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第2項,鄉鎮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行賄、收賄罪罪嫌重大,惟因無羈押必要,已諭知飭回。訊據林姓新科代表會主席夫婦二人,均矢口否認行賄犯嫌,惟因有多人指證其二人行賄,且有賄款56萬元扣案可稽,檢察官因認其夫婦二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100條第1項犯嫌\重大,且尚有多位收賄者否認犯罪,又被告之資金之流向等均尚待清查,顯有勾串證人及煙滅證據之虞,檢察官爰當庭逮捕後,諭知聲請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訊據楊姓候選人亦矢口否認犯嫌,惟因有證人多人指證其期約行賄犯嫌,檢察官爰認其亦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犯嫌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當庭逮捕後,諭知聲請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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