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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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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三等書記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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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開甄選三等書記官一職 徵才項目明細資料: 職 系:司法行政職系 職 稱:三等書記官 官 職 等: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名 額:1名 性 別:不限 工 作 地:花蓮市 報名期間:自95年8月21日~94年9月01日 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2職等以上,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依委任現職人員﹔ 1.普通考試司法特考書記官類科考試及格者。 2.經委任、荐任法院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者。 3.現任檢察機關以外之書記官或曾任委任書記官,經銓敘合格者。 4.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法律科系畢業,並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電腦中文輸入速度每分鐘30字以上。 工作項目:刑事紀錄或執行、行政事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 聯絡方式: 1、意者請填妥報名表(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中下載列印),並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請向現職機關人事單位影印或依式自行填寫,請詳填含自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現職派令、最近一筆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90年至94年)考績通知書、最近5年(90年7月01日至95年8月31日)獎懲令、電腦中文輸入速度證明等相關資料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三等書記官職務」,並於95年9月1日前逕以掛號郵遞寄至花蓮市府前路15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2、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資格符合人員須接受中文電腦打字測驗,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不予錄用,並視成績酌增備取名額1名,候補期間3個月(自錄取名單公告日起算);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4、現任職檢察機關人員或辭職人員請勿報名。 5、聯絡電話:03-8226153轉279徐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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