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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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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屆花蓮縣正副議長選舉座談會」花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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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稿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聯絡人:書記官長鍾松茂0930394092) 二、花絮報導: 95年2月15日上午10時假本署三樓會議室召開「95年 度第16屆花蓮縣正副議長選舉座談會」,由花蓮縣警察局副局長 魏慶賢、花蓮縣調查站副主任徐韶關共同主持,議長楊文值等 22位新科議員出席(全部議員共33位),會場氣氛熱絡。 主席孫主任檢察官進興代表本署呼籲新科議員支持政府 淨化選風之決心,因為縣議會負責監督龐大的縣市政府人事、預算等施政,對地方自治運作之良寙具有絕對的影響力;而地方議會正副議長,對議會功能是否正常運作及能否發揮監督功能,更具關鍵性影響,因此,為了明日我們花蓮這塊好山好水,請新科議員以理智抉擇理想中的正副議長! 許建榮檢察官特別介紹94年11月30日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其中增列之第90條之2規定,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時,對投票權人(即議員)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科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足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後,已經大幅提高刑度,請注意新修法規定。 議程進行熱絡,會中議員踴躍發言提到下列意見: (一) 在選舉敏感期間,三、四位議員同仁聚餐,是否涉及違法? 若是單純的同事聚餐,不會構成違反選罷法,但若餐敘間談及要求支持特定對象,且有金錢或不正利益之對價者,例如候選人或為某候選人付錢買單,則可能構成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二) 原住民在慶功宴或祝賀時,習慣性殺山豬,若選舉時,選 民主動捐助山豬給議員,是否涉及賄選? 選民單純奉獻山豬,與投票無對價關係者,只是政治獻金,係個人行為,不構成賄選。 (三) 有數位議員強烈表示,召開本次會議之前,除收到地檢署 開會通知外,並收到議會通知、分局長或偵查員之通知,似乎若不與會就會受到質疑,尊嚴深覺受損,其實在民主選戰的粹鍊中,議員對乾淨選舉自有拿捏及認知,希望法務部以後不要再辦此類似會議。 本署回應:辦理本次座談會之宗旨,係促進雙方溝通與互動,藉此機會宣導94年11月30日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內容,盼各位新科議員在95年3月1日正副議長選舉時,避免對法律認知有落差致生遺憾!絕無強迫與會之用意,召開座談會的目的主要係加強與新科議員間的互動,若通知方式欠妥,會再檢討並向上級反映。 最後,會議在互動溝通中,和諧落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2.15日16:30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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