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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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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鄉某縣議員候選人之樁腳邱○○等二人涉嫌現金買票及期約賄選,檢察官拘提到案,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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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3年11月12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許建榮

連絡電話:03-8226153#203

花蓮縣○○鄉某縣議員候選人之樁腳邱○○等二人涉嫌現金買票及期約賄選,檢察官拘提到案,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本署檢察官劉智偉於接獲線報,稱花蓮縣○○鄉某縣議員候選人之樁腳邱○○5人涉嫌向選民期約賄選情資後,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東部機動工作站、玉里警察分局等幹員計20餘人,傳喚張姓受賄投票權人等8人到案,訊據部分選民已坦承邱姓樁腳等5人,涉嫌以包裹式每票或每戶新臺幣(下同)1千元至5千元不等向其等期約賄選,約定投票支持該某縣議員候選人當選縣議員,賄款將在投票日前數日交付,部分選民則坦承收受賄款等情不諱,訊畢檢察官雖認坦承之選民涉犯刑法第143條期約賄選或投票收賄罪犯嫌重大,惟無羈押必要,已諭令請回。

  檢察官旋即簽發拘票拘提該候選人樁腳邱○○5人及收賄之張姓選民到案,訊據部分樁腳與張姓選民均坦承期約賄選或現金賄選等情不諱,該選民並當場繳回不法所得1千元,檢察官訊畢後認張姓選民雖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已諭令請回。邱姓等2名樁腳則因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人期約賄選及投票行賄罪等犯嫌重大,且尚有共犯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虞,於昨日(11)晚間11時許,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聲請羈押禁見,法院並於深夜裁准羈押禁見。全案檢察官正積極擴大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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