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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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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開立相驗死亡驗斷書(即死亡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3
  • 資料點閱次數:2268

答:

      聲請人應為死者之父母、配偶或子女等家屬,以下列方式辦理,經核對無誤後發給:

一、親自到署:攜帶可資證明與死者關係之相關文件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辦理。

二、郵寄申請:請附:

1.可資證明與死者關係之相關文件。

2.聲請書(請至本署網站-為民服務項目下各項聲請書https://www.hlc.moj.gov.tw/53445/53529/53486/968381/post 11項下載)

三、電話申請:請聯繫承辦股書記官,本署將以掛號郵寄原收受相驗屍體證明書之人。

四、網路申請:至本署網站便民線上申辦系統內聲請。

五、跨地檢申請: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10日後,可至鄰近地檢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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