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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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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前林姓法官涉貪,檢察官偵結起訴4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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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102年4月8日

                        連 絡 人:主任檢察官 許建榮

連絡電話:03-8226153轉203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前林姓法官涉貪,檢察官偵結起訴4人:   

            本署主任檢察官王正皓偵辦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前林姓法官等4人涉嫌貪污等案件,業已偵結,起訴林姓法官、林之友人陳00、小隊長王00、王之友人蘇00等4人。檢察官調查結果認定:

 

一、警小隊長王00與蘇00涉嫌部分:94年4月初,王00係某分局偵查小隊長利用偵辦曾00(已於101年3月19日死亡)寄藏槍砲案件,明知曾00涉嫌違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 於94年4月22日已移送本署偵辦,竟與蘇00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由蘇00居間安排與曾00及其家屬會面,並向曾00之父曾0鳳訛稱只要支付新台幣(下同)32萬元,即可保證曾00「沒事」,致曾0鳳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 32萬元,當日江00即將現金6萬元交付予蘇00,次日,江00復於吉安分局旁之郵局前交付現金6萬元予王00,於同年5月2日江00再至吉安分局附近之停車場將現金20萬元交付王00,合計王00共詐得26萬元、蘇00詐得6萬元。

    證據:人證:王00、蘇00、蘇妻曾00、江00、曾00、警林00、警黃00、警羅00等人證詞。 物證:江00之記事簿、王00繳回不法所得26萬元、蘇00 繳回不法所得6萬元、江00匯款紀錄。

 

 二、林前法官、林之友人陳00、前小隊長王00涉嫌部分:

 

 (一)前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林姓法官利用承審曾00涉嫌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經花蓮地院法官判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10年有 期徒刑、販賣二級毒品部分9年有期徒刑、轉讓第一級毒品有 期徒刑1年2月及轉讓二級毒品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20年。被告曾00不服一審判決於94年12月12日上訴二審, 分案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號由林姓法官承 審。經由前某分局偵查小隊長王00介紹認識曾00之妻江00, 並指導江00轉知曾00先行撤回轉讓毒品犯行之上訴,使之先 行確定,俾先行執行,避免重罪羈押,並利及早執行完畢提早 出獄。

 

(二)林姓法官進而經由王00、陳00等人於95年1月上旬,於花蓮縣花蓮市節0街上之「和00卡拉ok」店與江00期約賄賂新台幣100萬元,林姓法官則當場允於承審上開案件中,許以將曾00販賣第一級毒被第一審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部分改判無罪。

 

(三)林姓法官並指導江00應具聲請函向林姓法官求情,江00即囑曾00之父曾00於95年1月23日依林德盛之指示以電腦製作一封求情信後寄予林姓法官附卷。江00為攏絡林姓法官,遂多次經由王00之陪同下,攜帶市值約2700元之21年皇家禮炮洋酒禮盒及其他洋酒禮盒前往位於花蓮縣吉安鄉東海十街00號之「00 剪燙染工作室」,請陳00轉送上開洋酒禮盒給林姓法官,陳00則如數轉交給林姓法官,而林00明知禮盒係江00係為答謝渠答應會在承審之前開曾00違反毒品條例案件中幫忙輕判或改判無罪之對價,仍予收受之。

 

 (四)林姓法官復於96年5月間其父喪出殯之前一日,在署立00醫院附設殯儀館之靈堂外路旁樹下,收受江00贈送之10萬元白包賄賂, 林姓法官嗣於上開案件法官合議評決後未宣判前即將評決結果提前經由王00洩漏予江00知悉,而該案宣判時果真被告曾00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部分被撤銷改判無罪。該案判決後,王00即向已先行出獄之曾00及其妻江00稱伊及林00在案件上給予這麼多幫忙應該給予後謝,曾00、江00夫婦遂於97年1月2日收到該案判決書後之某日(97年1月2日、同年月11日及同年月21日其中1日) ,由曾00先駕駛車號U7-3XX5號自小客車搭載江00前往花 蓮縣警察局00分局旁,交付6萬元賄賂給王00作為其居間聯繫林00並幫忙關說案件之後謝;曾00、江00再一 同駕車前往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00號之7-11便利超商前, 在車上交付陳0036萬元賄賂,並要求陳00將上開賄款轉交予林姓法官作為其幫忙將曾00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改判無罪及讓曾00可以提前出獄之後謝,陳00收下後隨即轉交給林姓法官,數日後,林姓法官即親自撥打電話給江00表示答謝,並稱曾00之案件終於圓滿解決,江00為表示感謝之意,除給付上開後謝賄款予林00及王00外,又在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某餐廳二樓宴請林00、陳00、王00等人作為後謝。

 

(五) 綜上,總計林姓法官、陳00、王00等人共同幫忙江00處理輕判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號曾00販毒案之職務上行為,向江00要求、期約100萬元賄賂,並收受市價2700元之洋酒禮盒1盒及合計共52萬元現金賄賂(林00收受10萬元及市價2700元之洋酒禮盒1盒、王00收受6萬元、陳00收  受36萬元及價值不明之LV麻將、名牌包、化妝品等物品)。

 

(六) 證據:人證:小隊長王00、林前法官友人陳00、被害人江00、 江之翁曾 00、不動產人頭吳00、不動產出售人黃00、葉00、秘密證人A、B等人證詞。

 

    物證:求情信、典儀收受簿、林前法官繳回白包禮金10萬 元、司法院政風處調查報告、同案王00、陳00測謊 紀錄。三、陳0華涉嫌詐欺取財未遂部分: 陳00於99年2月14日前,因積欠鉅額賭債無力償還,竟基於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林00遭司法院等機關調查,急需金 錢行賄司法院高層,且司法院高層已經開出價碼250萬元為由, 於同年2月14日先後向林00友人徐00詐取50萬元、向潘0 0詐取50萬元及向林0就詐取250萬元,惟因徐00、潘00及 林0就等人向林00或劉00查證,發現陳00係故意向渠等詐財, 始未將財物交付予陳00。 證據:潘00、徐00、林0、劉00等人證詞。

 

四、論罪:檢察官因認被告林姓法官、前小隊長王00、陳00等人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罪嫌(期約100萬元賄賂、收受52萬元賄賂); 林姓法官並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被告陳00另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 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被告陳00雖非公務員,惟其與有該 身分之林00共同實施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行為,依刑法第31條 第1項之規定,以共犯論。被告王00、蘇00所為,係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行為詐取財物罪 嫌。被告蘇00雖非公務員,惟其與有該身分之王00共同實施利 用職務上行為詐取財物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以 共犯論。

 

五、求刑:檢察官因被告林00、陳00矢口否認犯罪,爰請法院依法加重其 刑。被告王00部分因其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已自動繳交全部 犯罪所得26萬元,並因而查獲共犯蘇00、林00、陳00等人, 被告於犯後頗具悔意,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規 定,免除其刑,以勵自新。被告蘇00亦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 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6萬元,並因而查獲共犯王00(蘇00自白在前,王00自白在後),且犯罪所得僅有6萬元,犯後頗具悔意,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免除其刑,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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