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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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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偵辦花蓮縣議員收取工程回扣弊案法院再裁定羈押禁見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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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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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主任檢察官王正皓率林逸群、蔡佰達、陳子維、吳宗穎等四位檢察官,配合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共同偵辦花蓮縣議員潘00、陳0明、陳0福等三位議員等,涉嫌利用花蓮縣政府小型工程款收取回扣一案,分別於102年1月3日及1月4日傳喚被告三位議員及相關人員到案,檢察官調查結果,認定被告等三位議員分別自99年起至101年間,利用花蓮縣政府LED路燈、消防器材等小型工程建議採購權機會,收取廠商工程回扣二折至三折半不等,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罪嫌,且有事實足認潘姓、陳0福二員犯嫌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分別聲請羈押禁見,其中潘姓議員、胡姓被告因法官認定縣政府小型工款之執行與議員職權無關,無犯罪嫌疑而飭回,沈姓被告則交保新台幣十萬元候傳,惟經檢察官檢具最高法院類此有罪確定判決,提起抗告,案經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日前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花蓮地院更裁,花蓮地院法官始於1月9日更裁潘姓、沈姓、胡姓被告三人均准予羈押禁見;陳0福議員之聲押案,第一審法院則支持檢察官意見,於1月7日即裁定准予羈押禁見;另陳0明議員則因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繳回部分不法所得,檢察官爰准予交保新台幣拾萬元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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